“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醉酒駕車,定罪入刑”已三令五申,明文禁止,但偏偏有些人就是屢禁不止,仍酒後、醉酒後駕車,甚者還釀成了交通事故。近日,臨湘一李姓男子因貪杯醉駕而自釀苦果。

10月15日19時許,臨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桃林中隊接到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轉警:轄區內G353國道35km路段(京港澳高速桃林出口處)發生一起兩小車相撞的交通事故。接警後,該中隊立即出動,當班民(輔)警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勘查中,辦案民警發現駕駛湘FKH***司機李某林(男,現年54歲,臨湘市桃林鎮塘下村村民)臉色紅潤,酒氣襲人。民警現場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檢測,結果顯示爲104mg/100mL。爲了進一步固定證據,民警又將其帶到臨湘市中醫院進行抽血化驗,鑑定結果爲111.76mg/100mL。李某林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在臨湘市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面對辦案民警的詢問,李某林如實交代了自己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過程:當日18時許,自己與幾個鄰居在桃林鎮街上1號宵夜店聚餐。席間,自己興致高昂,喝了一杯牛欄山白酒和一瓶啤酒。酒足飯飽正待離席時,接到兩天前出院在橫鋪其姨姐家休養的妻子電話,要其送衣服到姨姐處。於是,自己在桃林街上買了衣服後,乘着酒性,便駕車上路前往。因酒醉後駕車,操作不當,行駛不到1公里便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造成了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目前,李某林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交通事故中,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承擔全額經濟損失。

作者:陸三星、劉水兵

來源:平安臨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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