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 月

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和实习期驾驶证名单(部分)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公 告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七十九条,总队已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全市581本机动车驾驶证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和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公告清单见“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sh.122.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2020年10月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