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明明沒有登記結婚,居然要到法院來起訴離婚?近日,大餘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別”的離婚案件。

羅某與許某於1989年經人介紹認識,1990年按風俗習慣舉行了婚禮並同居,後生育三個女兒,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羅某與許某共同生活的30年間,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現羅某以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許某離婚。

因羅某與許某二人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按事實婚姻處理。故羅某與許某雙方若想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法官在瞭解具體案情後,組織二人進行了調解,因羅某執意離婚,許某也認爲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最終雙方自願達成離婚調解協議。

瀟湘晨報綜合大餘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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