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上午,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本案由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範俊峯擔任審判長並主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蘇某某相識,確定戀愛關係後同居。2019年12月14日, 李某懷疑蘇某某與其他男子有曖昧關係,趕至某賓館,看見蘇某某與一名男子共處一室遂毆打了蘇某某。2019年12月21日9時許,李某謊稱一起去呼和浩特市購買轎車,將蘇某某騙至其租住的房屋內,二人發生爭執,李某用手掐住蘇某某的頸部,致其死亡。當日下午,李某給蘇某某親友打電話聊天后,割腕自殺未遂。次日18時許,李某報警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公安人員到案發現場將李某帶至公安機關。經法醫鑑定,死者蘇某某生前心臟右冠狀動脈入口明顯狹窄,在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劇烈運動、情緒激動等因素作用下,引起急性肺水腫導致窒息死亡。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李某因戀愛糾紛,用手扼制被害人頸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案情複雜,社會影響較大,本案將擇日宣判。

來源:包頭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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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內蒙古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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