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治面 | 虐待動物事件頻發,反虐待動物法還有多遠?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 梁宙

編輯 | 翟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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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一名保安用開水澆燙懷孕母貓,導致母貓及其腹中四隻小貓均死亡,此事件引發動物保護人士的關注,出臺反虐待動物法的呼聲再次出現。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國制定反虐待動物法的立法條件已經成熟,從法律層面對虐待動物行爲進行約束和遏制勢在必行。

據太原“虐貓事件”的現場視頻顯示,事發時黑衣男子將貓關在籠子裏,然後開始用開水澆燙母貓,現場血跡斑斑,後有圍觀羣衆上前制止並對虐貓者提出批評。

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引發關注後,虐貓者所在的保安公司發佈通知,稱該公司已與涉事男子解除勞動關係,並交納5000元費用,用於燙傷母貓的後續治療。不過,這隻貓最終因燙傷面積較大、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腹中的4只小貓也未能倖存。

近年來,虐待動物事件頻頻發生。2002年,北京某高校四年級學生劉海洋用硫酸將北京動物園的黑熊、棕熊灼傷,後來法院認定劉海洋已真誠悔罪,且其在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中,情節輕微,故免予刑事處罰。

2019年10月,成都理工大學一名研究生被曝肢解虐殺流浪狗,引發熱議。事後,成都理工大學通報稱,學校對該生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該生已予以退學;2020年4月,山東理工大學一名大四男生對流浪貓通過電擊、掏腸、火燒、剝皮等手法進行虐待,場面血腥。4月15日,山東理工大學稱已對涉事學生範某予以退學處理。

“由於我國缺乏相關虐待動物受罰的法律法規,導致虐待動物行爲多有發生。”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表示,虐待動物行爲不僅危害動物,也可能對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影響,進而演變成危害社會秩序的惡性治安事件,影響社會安定和諧,亟需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約束和遏制。

朱列玉表示,一般的虐待有主動物行爲相當於破壞他人財產,行爲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動物本身價值較高,且破壞嚴重,則可能構成刑法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公共場所虐待動物或大範圍傳播虐待動物視頻的行爲,也可能被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擾亂公共秩序的責任。

“但是,由於犯罪活動難以抓住現行,動物與飼養人之間物權關係取證困難,動物價值評估缺乏有效標準等原因,實踐中少有虐待動物者受到法律制裁。”朱列玉說。

早在10年前,我國曾在禁止虐待動物立法層面邁出了一步。2009年,我國內地首部《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次年1月,《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起草完成。

《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明確,國家禁止虐待和遺棄動物,對待動物的行爲,應當人道,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對動物可能造成痛苦或者傷害時,除法律法規豁免的情形外,禁止從動物活體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但直至今日,這份法律仍停留在“專家建議稿”階段。

近幾年全國兩會上,也有多位代表委員曾提交關於制定反虐待動物法的議案和建議。如2020年全國兩會上,朱列玉建議,從法律層面對虐待動物行爲進行有效制約與引導,制定反虐待動物法。

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農業科學院副院長趙皖平表示,立法規範虐待動物行爲,可以填補當前法律的真空狀態,爲該類行爲提供法律的準繩,從法律的角度對行爲進行公平合法的懲處,制止虐待動物行爲的同時,也可以減少無意義的爭論,杜絕虐待動物行爲人與動物保護人士之間的暴力衝突事件。

不過,監管部門對立法打擊虐待動物行爲的態度並不明確。2019年8月,農業農村部發布對人大代表夏吾卓瑪“關於動物權益,制定《禁止虐待動物法》建議”的答覆稱,對社會公衆普遍反對的殘忍虐殺動物等行爲,由於缺乏相關立法規定而難以實施有效打擊,確有必要完善立法。

而到2020年9月3日,農業農村部作出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2654號建議的答覆時卻表示,多數虐殺動物的行爲可以通過現有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公安等多部門都在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爲進行嚴厲打擊。在社會生活中虐待動物只是極少數現象,更多公民與動物是和諧相處的,針對這種很少的違背道德行爲專門制定一部法律,缺少必要性,而且基本可以通過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來解決。

朱列玉認爲,立法要考慮到法律、法規的可行性和穩定性,分析立法條件成熟與否,一方面,就社會整體環境條件而言,我國目前的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欠發達地區還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和餐飲經營者在用比較落後的方式養殖、運輸和宰殺動物,部分人有食用野生動物和貓狗肉的習慣,由此產生了一批以虐殺動物爲業的利益集團,形成了產業鏈,包括貓狗肉,中藥,皮毛產業,甚至有人通過售賣虐待動物視頻獲取利益,因而產生立法阻力。

另一方面,立法還需考慮社會主流價值觀,而長期以來,動物並沒有被納入社會生命範疇內,只被作爲物來看待,不重視“動物福利”與“動物保護”,立法推動確實存在阻礙。

社會上也有“反虐待動物法應該慎重出臺”的觀點。如南方日報曾發表評論稱,虐待動物達到何種程度可以被認爲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如果管得過嚴以至於“誤傷”動物飼養者,反而可能導致一些人遺棄動物,更加不利於動物權益保護和社會管理。

對此,朱列玉稱,對於保護動物的範圍、虐待概念的界定問題,此前提出的《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中已有嚴謹合理的規定,不存在界定困難、打擊範圍過大的情況。而關於執法難度問題,如反虐待動物法出臺,確實會增加執法部門的工作,但對於促進社會文明風尚、打擊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爲來說,這些成本是必要的。

朱列玉認爲,當下反虐待動物法立法條件已經成熟。暨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李丹陽也對界面新聞表示,目前我國有出臺反虐待動物法的必要,現代社會尊重不同個體的權利,人類對待弱勢羣體和動物的態度,反映出社會的文明程度。實際上,每一次虐殺動物的突發事件引起熱議,也是一個教育公衆的契機。

在立法進展緩慢的情況下,李丹陽還建議,“可以先將虐待動物等行爲納入公民誠信體系,虐殺動物行爲發生後,當地社區、居委會和派出所及時介入,在施虐者的誠信記錄上進行記錄,從而對其形成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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