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證監會昨日就《可轉換公司債券治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然徵求意見。針對近期泛起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的現象,《治理辦法》着重解決投資者適當性治理不適應、交易軌制缺乏制衡、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不對等、日常監測不完備、受託管理制度缺失等題目,要求證券交易場所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制定交易規則,防範和按捺過度投契,並引導投資者理性介入可轉債交易。

《治理辦法》對於現有發行前提等基本上維持不變,各板塊仍合用各自的發行程序和相關規則;將新三板一併納入調整範圍,爲將來市場的改革發展提供軌制依據。同時,對投資者適當性、交易軌制、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對等方面提出原則性要求,爲交易場所完善配套規則預留空間。

《治理辦法》共八章37條,主要包括總則、發行前提與程序、交易轉讓、信息表露、轉股、贖回與回售、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詳細而言,一是明確發行前提和程序。對發行前提進行原則劃定,基本維持現有劃定不變,同時明確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還應當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的前提。二是完善交易轉讓軌制。要求證券交易場所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制定交易規則,防範和按捺過度投契;進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證監會劃定並向證券交易場所呈文;要求證券交易場所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證券公司對客戶的投資者適當性進行覈查評估,引導投資者理性介入可轉債交易;防範強贖風險,加強對發行人行使強贖權行爲的監管和規範;加強風險監測,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種監測機制,並制定針對性的異常波動指標,及時採取有關處置措施。三是完善信息表露。進一步歸位於可轉債的“債性”,在《證券法》劃定基礎上,結合可轉債自身的特點以及實際監管經驗,對臨時表露事件進行了具體劃定。四是完善轉股價格確定和調整機制,加強對轉股價格以及價格修正行爲的規範。五是加強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參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治理辦法》建立了可轉債受託管理制度。六是明確規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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