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河北廊坊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福成五期(又稱上上城五期)車站附近攤位,是不少小商販喜歡擺攤的地點之一。無業男子馬立明(化名)連續數年向攤主收取保護費,涉案金額近20萬元。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0月23日獲悉,馬立明因犯敲詐勒索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5年,並被責令退還此前所收的“保護費”。

不交保護費就掀攤 多名商販遭遇敲詐勒索

燕郊開發區福成五期附近居住人口稠密,小區不遠處的814路車站人流較大,是不少攤主心儀的擺攤位置。有人在此擺攤,也有人將馬路牙子當成“肥肉”巧取豪奪。從2012年前後開始,攤主頻繁被一個名爲馬立明的男子要求交納“攤位費”,若不交錢就會導致攤位被砸或者人員受傷,被收取保護費的均爲賣餅乾、花生瓜子、涼皮、炸雞、手抓餅等小生意經營者。而且,馬立明收取的保護費還會根據季節進行調整,在自己不方便出面收錢後,還安排他人繼續收費。

王某此前在814路上上城五期車站擺攤賣手抓餅,從2013年冬天開始,馬立明每月15號都到攤位上收取保護費。第一個月他交了200元,從第二個月開始每月交500元,後來一直漲價,不交就不讓擺攤。王某曾經看見馬立明把不願交錢的擺攤人趕走,還聽說不願交錢的人被毆打併砸攤等。這期間王某總共向馬立明交了約1.5元。到11月份,換了兩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來收錢。但他們即便交了錢,城管也經常來管,不讓擺攤。

吳某在814車站馬路邊擺攤賣炸雞,其表示從2013年7月份開始,馬立明過來收攤位費,說是想要在福成五期西門北側擺攤就得交攤位費,不交不讓擺攤。剛開始每月需要交500元,後來漲到600元,夏天漲到每月800元。他共交了8000元左右。

尚某從2012年冬天開始擺攤賣菜,馬立明每月15日都會到攤位上以疏通城管關係的名義收取保護費,從不間斷。第一個月繳納200元,從第二個月開始每月繳納500元。2013年,馬立明開始三個月收取一次保護費,一次收取3000元。最後一次是2014年6月1日,馬立明收取了3000元保護費。8月份,馬立明通知她以後要漲到每月1500元,她不幹,馬立明很不高興,威脅要砸菜攤。她一共交了2萬元左右。

姚某在福成五期小區814公交車站擺了一個烤麪筋的流動攤位。2013年7月下旬,馬立明說“要是想出攤的話,每個月交點錢,我不讓城管管你們”。他每月向姓馬的男子交200元錢,後來慢慢漲到每月四五百元。

不方便出面收錢後 與人合作繼續敲詐

據已決犯田某偉供述,2012年剛剛設立福成五期814車站不久,一直到2014年11月份,都是馬立明在向周圍攤主收取攤位費。2014年11月初,馬立明跟他說“我在福成五期當保安經理,不適合在814車站收費了。”他就找安某波、林某、劉某宇(綽號“眼鏡”)向固定攤位收錢。

據已決犯安某波供述,馬立明從2012年春天在福成五期小區當保安,就開始收取814車站附近的攤位費了。2014年10月份,田某偉找到他,說馬立明不幹收攤位費的事了,讓他幫忙收費。之後他就跟着田某偉收攤位費。他妻子林某負責向臨時攤主收費,“眼鏡”負責向長期攤主收費。

據已決犯劉某宇供述,2014年11月初,田某偉讓他和安某波、林某去福成五期814車站收取攤位費。他們收錢時跟攤主說只要交了錢,大家都能消停、安穩做生意。

對於馬立明更換其他人收取保護費之後,幾人如何分配,判決書對此並未予以載明。

責令退賠所收“保護費” 敲詐勒索者一審獲刑5年

出生於1980年3月15日的馬立明爲吉林省遼源市人,曾因犯搶劫罪於2000年7月24日被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曾因犯搶劫罪、盜竊罪於2005年9月5日被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0年1月21日減刑釋放。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注意到,檢方指控馬立明向21名攤主實施敲詐,法院對其中的16名攤主被敲詐事實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間,在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福成五期小區814車站附近,馬立明以不交錢就不讓擺攤相要挾,勒索在此擺攤的攤販,迫使16名攤主向其交納錢款共計19.97萬元,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對馬立明及其辯護人稱應認定敲詐勒索數額爲2萬元的意見,理據不足,不予採納。

馬立明在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繫累犯,揭發了田某偉、安某波等人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綜上,一審認定馬立明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馬立明退還16名被害人共計19.97萬元。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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