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0月22日上午,新寧縣人民法院爲鄭某源、羅某祥、鄧某坤等16名農民工兌付執行款10.3萬餘元。

據悉,被執行人某公司2018年承包了新寧縣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某工程後,幾經轉包由林某凱組織鄭某源、羅某祥、鄧某坤等16人進行實際施工。因林某凱拖欠工資引發訴訟,該院判決由林某凱向鄭某源、羅某祥、鄧某坤等16人支付勞動報酬共計10.3萬餘元,由該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該系列案申請執行後,承辦人先後對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進行了5次查詢,均無足額支付的金額。窮盡常規執行措施後,該院仍沒有發現有價值的財產線索。考慮到案件涉及農民工的“血汗錢”的特殊性,承辦人奔赴該公司所在地長沙調查取證,費盡周折聯繫上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說明來意後,孫某態度強硬,明確表示不願意履行。爲打破僵局,執行局決定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傳喚。在強制措施的震懾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主動履行判決義務,本系列案終於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執行款兌付大會上,該院分管執行的副院長陳湘佳表示,推進涉民生案件的優先執行是該院一以貫之的方針,對於拖欠農民工“血汗錢”的“老賴”,該院會窮盡一切執行手段和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請人利益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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