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違規使用老年卡、學生卡等特定城市通電子支付產品,停用特定城市通電子支付產品乘車功能1個月;兩次違規使用,停用特定城市通電子支付產品乘車功能12個月……爲進一步規範市民用卡行爲,杜絕優惠卡種的盜刷、冒用、串用現象,強化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服務管理質量,日前哈市制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哈爾濱城市通智能卡應用服務管理的實施意見》。

《意見》提出,城市通智能卡公司負責建立“城市通電子支付數據監審系統”(以下簡稱監審系統),具體負責運行與維護,系統應具備日常城市通電子支付異常情況分析、惡意套取財補行爲甄別分析、違規用戶及違規單位信息鎖定追蹤、可疑數據查詢報表等功能,並逐步建立城市通電子支付乘車照片信息採集和人臉識別體系,通過新技術應用不斷提升對違規行爲的防範監控能力。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履行主體責任,組織司乘及管理人員對城市通電子支付產品乘車進行檢查監管,禁止違規使用行爲,並採集冒用、串用的城市通電子支付產品有關信息,及時提供給智能卡公司。

首次違規使用的,停用特定城市通電子支付產品乘車功能1個月。停用期滿後用戶可到智能卡公司辦理功能恢復,用戶需簽署“保證規範使用承諾書”,智能卡公司予以恢復乘車功能。二次違規使用的,停用特定城市通電子支付產品乘車功能12個月,並由智能卡公司負責將用戶相關違規信息報送市誠信體系建設管理機構予以曝光。停用期滿後用戶可到智能卡公司辦理功能恢復,用戶需簽署“保證規範使用承諾書”,智能卡公司予以恢復乘車功能。涉及違規情況及單位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龍頭新聞記者 欒德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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