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十多年後,原先經法院調解隨母親生活的14歲女兒突然提出要跟父親生活,但父親卻因組建了新家庭拒絕了這一請求。爲此,女孩的母親一紙訴狀把前夫告上法庭……對於這起父母雙方均欲放棄未成年女兒撫養權的特殊糾紛案件,法院會如何判定?

離婚十多年後

母親起訴變更女兒撫養權

2005年,張斌與葛小娟相識並登記結婚,第二年生下女兒小雨。遺憾的是,因感情不和,兩年後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小雨跟隨母親生活,撫養費由母親自理。

兩年後,張斌再婚並生下一個兒子。葛小娟離婚後一直沒有再婚,常年在淮安等地打工,小雨跟隨外公外婆在江蘇啓東一起生活。

2011年6月,葛小娟以小雨的名義爲主張撫養費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張斌每月負擔小雨生活費400元,並承擔教育費、撫養費的一半。之後,小雨以生活開支較大爲由,訴至法院提高了撫養費。

2019年年初,小雨提出要跟父親一起生活,但遭到張斌拒絕。同年8月,葛小娟以小雨堅持要與父親共同生活爲由,到啓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

法官:離婚後請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啓東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小雨一直跟隨外公外婆生活,葛小娟長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盡撫養義務。現小雨已年滿十四周歲,具備一定的辨識能力和責任能力,其根據父母現狀和自身意願,明確要求跟隨父親生活。

此外,相比於葛小娟,張斌居住生活在啓東市區,有穩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備撫養子女的能力和條件。最終,法院判決小雨變更由張斌撫養。張斌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承辦法官介紹,法院對子女撫養權的認定從子女利益角度出發,基於小雨目前的生活狀態、實際需要,並在徵求其本人意見的基礎上,認定其跟隨父親生活更利於孩子的成長。

“父母是孩子最信賴的人,夫妻離婚後,雙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時,請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法官表示,把對孩子的撫養、教育和保護作爲優先考慮的事項,是每一位父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文中當事人爲化名)

關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

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

在婚姻法等現行法規的基礎上

作了更爲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法條解讀

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修改爲“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此外,2017年民法總則實施以後,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年齡起算點從十週歲降低至八週歲,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並沒有隨之變更。民法典中的規定,直接明確了八週歲以上的子女其撫養權的歸屬原則,尊重他們的意願,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在表述中,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中,使用了“直接撫養”而非之前《意見》中的“隨某方共同生活”,這種文字表達更符合法律精神,使得大家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屬這一概念有了更明確的認知。

那麼,哪些情形下

可以變更撫養關係?

還需要什麼情形,我自己的孩子,當然是我想變更就變更了!

NO!NO!NO!撫養關係當然不是你想變更就變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在需要變更撫養關係的時候

希望廣大父母牢記:

“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始終是我們要堅持的第一原則!

轉自:中國婦女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