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记者从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2017年开始,大连市开始逐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践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然存在推进机制不健全、分类投放的主动性和准确率不高、混收混运现象较为普遍等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作出进一步规范,为提升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有效破解政府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垃圾分类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重视程度不高、参与性不足的难题,《条例》从明确市区两级政府职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费来源等方面,压实各级政府管理责任,要求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条例》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其他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依法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注重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示范带头作用。《条例》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内容;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公共机构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加强规划引领和设施建设,着力破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选址难、落地难和运行难问题。《条例》分别从规划编制、设施布局、计划实施、同步配套等多个环节作出制度性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内容进行了细化;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对依法配建分类收集设施作出了规定。

源头削减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的根本出路。《条例》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源头减量工作机制、组织净菜上市,并依法对生产、销售、消费环节的产品和包装物减量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作出了规定。

实行社会督导员制度,引导公众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督导员制度。社会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有权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社会督导员由所在地区(市)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募志愿者、发动党员干部进社区等形式产生。”

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推动居民养成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条例》明确,大连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以及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还就强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鼓励资源化利用,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落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共分7条。相关部门将依据《条例》对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中,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情节严重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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