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川內江國資委被限制消費!被裁決退返企業2686萬餘元 但無可供執行財產)

10月26日晚,新浪微博博主“網友煙雲”發佈消息稱,四川內江市國資委被裁決返還或退還一企業2686萬元,但因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享有的股權暫不具備處置條件,被法院發佈限制消費令,單位及法定代表人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10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證實了這一消息。公開裁定書還顯示,在所涉四川銀山化工的證券交易合同糾紛案中,成都仲裁委於2018年9月17日裁決內江市國資委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山西匯科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定金700萬元,退還履行協議所支付資金1986.85萬元,並支付由山西匯科預交的案件仲裁費13萬餘元,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去年8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還駁回內江市國資委關於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對此,內江市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回應稱,他們還在走法律程序,除申請不予執行外,還要求對方賠償經營企業的損失。目前,兩個官司都還在走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完,該他們履行的職責,一定會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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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圖據@微內江

『內江中院發佈限制消費令』

內江國資委逾期未履行付款義務

據10月2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執行裁定書,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員會(2015)成仲案字第845號裁決書,於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山西匯科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與內江市國資委證券交易合同糾紛執行一案。

根據生效裁決書確認,內江市國資委應於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山西匯科公司返還定金700萬元,退還履行協議所支付的資金1986.85萬元,支付由山西匯科預交的案件仲裁費136754元,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立案後,內江中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內江市國資委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裁決規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內江國資委逾期未按執行通知書規定履行付款義務。爲此,法院通過人民法院網絡財產查控系統對內江市國資委的銀行存款、不動產、機動車輛、債券、股票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

此外,根據申請執行人山西匯科數碼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執行線索,即內江市國資委在內江市大千演藝有限責任公司、內江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內江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銀山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權,法院經覈查,以上股權暫不具備處置條件。

2020年10月19日,內江中院依法發佈限制消費令,對被執行人內江市國資委及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10月15日,經與申請執行人委託訴訟代理人通報案件執行情況並進行終本約談,其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意見。

法院認爲,經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被執行人擁有在他企業的股權暫無處置條件,也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規定。據此,內江中院在10月20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四川內江國資委被限制消費!被裁決退返企業2686萬餘元 但無可供執行財產

↑公開執行裁定書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曾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聲稱認定有誤 部分仲裁屬超裁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民事裁定書還顯示,去年8月1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曾駁回內江市國資委關於撤銷相關仲裁裁決的申請。

內江市國資委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稱,仲裁庭裁決內江市國資委向山西匯科公司返還的700萬元定金屬於山西匯科公司、海南省生產資料集團有限公司、北京超明光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共同交納,雖然該700萬元定金均由山西匯科公司支付,但其中的287萬餘元應屬於山西匯科公司代北京超明公司及海南生資公司交納,仲裁庭將其中海南生資公司、北京超明公司交納的287萬餘元全部仲裁屬於超裁。

同時,仲裁庭裁決內江市國資委向山西匯科公司退還的履行協議支付的1986.85萬元性質認定有誤,不屬於協議約定範圍,仲裁庭對此部分仲裁屬於超裁。

此外,山西匯科公司隱瞞了其2001年3月18日向四川銀山化工銷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銀山化工銷售公司)出具的《委託付款函》,委託銀山化工銷售公司向山西頤和石膏工業有限公司付款500萬元;隱瞞了其2001年11月18日向四川銀山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銀山化工公司)出具的《委託付款函》,委託銀山化工公司爲成立7家公司支付380萬元;隱瞞了其向銀山化工銷售公司出具的《調賬說明》,將山西匯科公司匯入銀山化工公司銷售公司的500萬調整爲山西匯科公司借給銀山化工的借款。而這些證據,足以影響公正裁決。

『法院駁回撤銷仲裁申請』

①約定轉讓股權給三家公司

成都中院審理後查明,2000年7月27日,山西匯科公司、海南生資公司、北京超明公司分別與內江市國資局(現內江市國資委)簽訂《銀山化工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協議書(草案)》《銀山化工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補充協議書(草案)》,約定內江市國資局將其持有的銀山化工公司國家股3404369股、21726550股、10291523股,分別轉讓給三家公司。2000年8月,山西匯科公司向內江市國資局支付包括海南生資公司定金170萬元,北京超明公司向內江市國資局支付定金30萬元。

法院還查明,根據協議約定,山西匯科公司在2000年10月24日向銀山化工公司匯入500萬元。此外,山西匯科公司於2000年8月16日向北京匯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萬元款項,北京匯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同月向銀山化工銷售公司匯入200萬元。

2001年1月22日,山西匯科公司以支付高強石膏切塊貨款的方式向四川省內江市預算外資金結算中心支付500萬元,並於2001年1月30日出具《委託書》讓結算中心將500萬元劃轉銀山化工銷售公司賬戶。

2001年2月9日,山西匯科公司以匯票的形式向銀山化工公司銷售公司支付500萬元款項。

2002年4月16日,中國銀行資中支行向山西匯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長慶致函,載明“您公司爲銀山化工銷售公司擔保的,在中國銀行資中支行辦理的716萬元(敞口5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快要到期了,我行給銀化銷售公司、銀化公司已分別發出了催款通知,銀化銷售公司簽收我行催款通知1月後仍無款存入我行。您公司作爲銀化銷售公司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人,與我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出具了同意擔保的董事會決議,並授權楊建新總經理全權辦理。雖然您公司重組銀山化工失敗,該筆銀行承兌匯票我行如不能按期收回,您公司必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後的2006年10月12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載明山西匯科公司共計承擔286.85萬元的擔保責任。

此外,內江國資局根據相關要求讓股權受讓方補交定金後,2001年1月20日,山西匯科公司再次向內江市國資局支付定金600萬元。

內江國資委未按協議履行義務

2002年1月22日,山西匯科公司致函內江市國資局請求解除委託經營。

2002年2月7日,內江市國資局回函同意自2002年1月23日起解除委託山西匯科公司行使的生產經營權。同年9月18,內江市國資局函告山西匯科公司解除雙方於2000年7月27日簽訂的《銀山化工公司國有股權委託協議書》,即日起不再委託山西匯科公司行使銀山化工公司國有股的股東權利。

2005年9月10日,山西匯科公司向內江市國資委發函請求繼續銀山化工公司的重組,內江市國資委於2005年9月16日同意該請求,並要求山西匯科公司提供新的《股權轉讓方案》。

2015年10月,山西匯科公司以內江市國資委未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導致銀山化工公司最終退市山西匯科公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並給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爲由,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18年9月17日,成都仲裁委員會作出(2015)成仲案字第845號仲裁裁決,裁決:山西匯科公司與與內江市國資委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之補充協議》於裁決作出之日解除;內江市國資委於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山西匯科公司返還定金700萬元、退還履行協議所支付的資金1986.85萬元等。

成都中院審理後認爲,內江市國資委的請求不成立。去年8月13日,法院裁定駁回內江市國資委的申請。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於曼歌

netease 本文來源:紅星新聞 責任編輯:侯帥_NN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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