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販賣毒品案,被告人鄒某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因患尿毒症缺錢花而產生販賣毒品牟利的想法。2019年4月開始,被告人鄒某向微信暱稱爲“小灰灰啊啊”(身份待查)的萍鄉人以200-300元一克的價錢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進行販賣。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鄒某與柳某談好400元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價格,並約定在袁州區某小區附近交易,二人見面後,被告人鄒某收取柳某毒資400元后將一小包毒品交付給柳某。

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鄒某又與柳某談好500元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價格並進行了交易。

2019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在辦理柳某等人吸毒案時發現被告人鄒某涉嫌販毒的線索,次日在袁州區某小區門口將準備販毒的被告人鄒某當場抓獲,從其身上查獲3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33克。經鑑定,均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9年12月10日對柳某、李某等人的尿檢(甲基安非他明檢測)結果呈陽性。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鄒某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屬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鄒某第三次販賣毒品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鄒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劉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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