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起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

2020年7月15日,旗统计局接到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转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函》文件(内统函﹝2020﹞35号),旗统计局按照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立即对涉及统计违法的企业展开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旗统计局执法检查中三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准格尔旗统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浙加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该单位上报的2020年1-3月财务状况表中,“营业收入”指标差错率达到48.8%,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目前,案件已办理完毕,浙加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受到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准格尔旗统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内蒙古春宏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报的2019年限上批零业财务年报中差错率达到45.4%,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说明情况并及时整改,且该公司自2020年以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在处罚幅度上予以从轻考虑。目前,案件已办理完毕,内蒙古春宏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受到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准格尔旗统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准格尔旗神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报的2019年规模以上工业财务年报中,差错率达到7.8%,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目前,案件已办理完毕,准格尔旗神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准格尔旗统计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处罚。

以上三起统计违法案件中出现的有关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误导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宏观调控决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全旗各企业要从以上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落实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严格遵守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为保障全旗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准格尔旗统计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