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檢察網公佈了《楊某甲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起訴書》和《郭某甲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詐騙案起訴書》。有知情人士透露,起訴書中的楊某甲和郭某甲,分別是內蒙古公安廳交管局高管處原處長楊元明和呼和浩特公安局交管支隊黨支部原副書記郭利霞。起訴書披露,兩人於1986年3月15日結婚,系夫妻關係。

公開資料顯示,楊元明,男,漢族,1963年2月出生,河北省青縣人,大專文化,1982年6月參加工作。楊元明先後擔任烏海市交通監理所工人,烏海市交管支隊辦事員、科員、副科長,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主任科員,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交通管理秩序管理大隊大隊長、副支隊長、三支隊支隊長,2017年6月起任自治區公安廳交管局高管處處長(副處級)。

郭利霞,女,漢族,1964年11月出生,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人,研究生學歷,1983年8月參加工作。郭利霞先後擔任烏海市交通管理所管理員,烏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民警,呼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民警,呼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業務股副股長,呼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副所長,呼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機動車駕駛員考試中心教導員等職。

起訴書披露,楊某甲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9年11月23日被達茂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達茂旗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達茂旗公安局當日執行逮捕。郭某甲因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詐騙罪,於2019年11月24日被達茂旗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達茂旗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同日達茂旗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也就是說,在丈夫楊元明被刑事拘留第二天,郭利霞也被刑事拘留,兩人還於2019年11月29日同一天被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楊元明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 貪污犯罪事實

2012年12月,私營企業經營者杜某某駕駛其購置的一輛白色路虎攬勝汽車行駛至呼包高速公路包頭西路口收費站時,因該車無合法購置手續且車牌爲套用車牌,包頭高速公路交警大隊民警將該車予以扣押,存放於該大隊停車場,車鑰匙交由時任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兼包頭大隊大隊長楊某甲親自保管。期間,車主杜某某多次找楊某甲協商要回該車,因無法提供合法手續,被告人楊某甲一直拒絕發還。2017年7月,被告人楊某甲去呼和浩特就任內蒙古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時,將該車輛帶至呼和浩特,並將該車車牌更換爲蒙AV88**,停放於其居住小區的停車場,供其本人和家屬私用。經達茂聯合旗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的現價值爲人民幣36萬元。

(二)受賄犯罪事實

1.2005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楊某甲利用擔任內蒙古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交通管理秩序管理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爲興和縣**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承攬高速公路清障業務提供幫助,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甲爲表示感謝,分四次向被告人楊某甲行賄人民幣50萬元。

2.2007年至2011年期間, 被告人楊某甲利用擔任內蒙古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副支隊長兼一大隊(興和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爲內蒙古**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承攬高速公路清障業務提供幫助,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爲表示感謝,分六次向被告人楊某甲行賄人民幣115萬元。

3.2008年至2010年期間, 被告人楊某甲利用擔任內蒙古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副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爲烏蘭察布市**汽車救援有限公司承攬高速公路清障業務提供幫助,該公司負責人萬某甲爲表示感謝,分四次向被告人楊某甲行賄人民幣23萬元。

4.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楊某甲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兼包頭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爲包頭市昆區**汽修廠承攬高速公路清障業務提供幫助,該廠經營者吳某某爲表示感謝,分三次向被告人楊某甲行賄人民幣3萬元。

綜上,被告人楊某甲在擔任內蒙古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交通管理秩序管理大隊大隊長、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副支隊長及兼任一大隊(興和大隊)大隊長、包頭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企業謀取利益,非法收受4名企業經營者送予的現金共計191萬元,以上受賄所得,被告人楊某甲均交予其妻郭某甲(另案處理),用於購買房產、理財保險或借貸給他人。

(三)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

被告人楊某甲與郭某甲(另案處理)於1986年3月15日結婚。截至案發前,其個人和家庭財產共計摺合人民幣4088.926759萬元,家庭總支出人民幣313.9932萬元;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能夠說明來源的收入共計摺合人民幣2237.598503萬元,違法犯罪所得爲人民幣595.8萬元;楊某甲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且差額特別巨大,尚有人民幣1569.521456萬元的不能說明來源。

經依法審查查明,郭利霞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 受賄犯罪事實

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某甲在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隊車管所業務股副股長、車管所副所長和機動車駕駛員考試中心教導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霍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羅某甲、楊某丙、賈某甲六人請託,爲上述六人違規辦理車輛檢車、掛車上牌照、駕駛員考試約考、選吉祥車牌號等業務,共非法收受好處費人民幣332.8萬元。

其中,1996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郭某甲非法收受霍某某好處費人民幣70萬元。2008年至2019年期間, 被告人郭某甲非法收受羅某甲好處費人民幣67萬元。2001年至2019年期間, 被告人郭某甲非法收受王某甲好處費人民幣71.8萬元。2004年至2009年期間, 被告人郭某甲非法收受李某甲好處費人民幣50萬元。2008年至2012年期間, 被告人郭某甲非法收受楊某丙好處費人民幣50萬元。2009年至2011年期間, 被告人郭某甲非法收受賈某甲好處費人民幣24萬元。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

2015年被告人郭某甲通過原財政廳副廳長鄭某甲,爲請託人謝某甲的朋友張某甲經營的**有限公司成功申報中小企業項目扶持補貼100萬元,事後收受謝某甲好處費36萬元。

(三)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

被告人郭某甲與楊某甲(另案處理)於1986年3月15日結婚。截至案發前,其個人和家庭財產共計摺合人民幣4088.926759萬元,家庭總支出人民幣313.9932萬元;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能夠說明來源的收入共計摺合人民幣2237.598503萬元,違法犯罪所得爲人民幣595.8萬元;郭某甲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且差額特別巨大,尚有人民幣1569.521456萬元的不能說明來源。

(四)詐騙罪犯罪事實

2014年被告人郭某甲作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其女婿高某甲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高某甲身份信息,通過樂某某(另案處理)註冊了內蒙古**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從註冊到註銷,從未進行過生產經營。2015年二人以該公司的名義申報了內蒙古自治區2015年支持第三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在申報時提供虛假申報材料,套取政府補貼資金人民幣130萬元。資金下達後,郭某甲一直未啓動公司申報項目也未將政府補貼資金使用到申報的項目中。2016年郭某甲決定將政府補貼資金以及匯合公司相關材料交給了其兒子楊某乙使用,在郭某甲的指使下楊某乙將70萬政府補貼資金通過青島某公司轉到楊某乙浦發銀行的卡里63.49萬元,後將20萬元轉回內蒙古某公司賬戶;從內蒙古某公司賬戶轉到楊某乙浦發銀行的卡里60.47萬元,楊某乙又將該筆政府補貼資金轉到其個人支付寶賬號中,再轉到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盈利。徵得郭某甲同意後,某公司賬戶中剩餘資金以及轉到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的資金均被楊某乙用於經營某水果蔬菜店和購買保險以及個人花銷。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