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3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吳舒遠通訊員海法/文陶小莫/漫畫)爲了6萬元購房款,廈門一對父女鬧上法庭。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父親說這6萬元購房款是借款並非贈與,女兒說這筆錢就是父親的贈與。讓我們來看看法官如何斷這場家務事。

本案中,原告李老漢和被告李女士系父女關係。2007年,李老漢將老家宅基地和蝦池轉讓後獲得一筆現金。後來,李老漢攜現金到廈門投奔子女,並告知其兒子和女兒,若需用錢可先拿去用。

2008年,女兒李女士將其中的6萬元用於支付其第一套房的購房分期款及第二套房的購房訂金。

之後,李老漢與女兒李女士就6萬元款項的性質產生爭議,李老漢以民間借貸爲由將女兒李女士訴至海滄法院,請求判決讓女兒李女士償還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

李老漢起訴說,6萬元並非贈與,若是贈與,會平分給姐弟倆!

但女兒李女士反駁說,他和父親之間並非借貸關係,6萬元應視爲父親的贈與!

對此,海滄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李女士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父親給予的幫助是贈與而非借貸,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認定李老漢與李女士之間成立借貸關係,女兒李女士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李女士償還原告李老漢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不能證明是贈與就應認定爲借款

法官說,在當前房價高企的背景下,父母給子女出資購房的現象雖然十分普遍,但子女不能抱着父母給其出資購房就是贈與的態度心安理得“啃老”。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爲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至於事後父母是否主張子女償還,應屬於父母自主行使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是否客觀成立無關。子女應當理性、妥善接受父母的幫助,在父母要求歸還時予以返還,避免訟爭。

從公序良俗和保護老年人權益的角度看,本案中,李女士系具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成年子女,不能苛求李老漢在已將李女士養育成人後還爲其出資購房,相反李老漢還需要李女士的贍養。何況,李女士在名下已有產權房的情況下購置換房,李老漢更無出資的必要性。

從社會常識的角度看,家庭成員間的借款往往不會出具借條,或明確借款的利息、期限,在子女有經濟困難時,父母通常也會主動延長還款期限。所以,只要子女一方不能證明是贈與的,父母有相關的出資憑證,借貸關係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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