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營報《等深線》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恆豐銀行前董事長姜喜運的命運,在2013年的冬天就初見端倪。

他的免職突然而急迫。2013年初冬的一個週五,姜喜運在河南出差,與當地領導洽談設立分行事宜,被市委組織部連夜叫回。第二天,11月23日,週六,煙臺市委召開常委會,宣佈免去其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職務,由繼任者接任。之後幾人到恆豐銀行領導班子會宣佈,讓姜喜運會後立即交接黨委工作,董事會工作按照程序交接。

24日傍晚,市委組織部通知恆豐銀行人力部,給姜喜運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呈批表被姜喜運半路“劫”走,恆豐銀行人力部重新辦了一份退休呈批表,到市委組織部蓋章。

2014年1月9日,恆豐銀行股東大會免去姜喜運董事長職務,繼任者選爲董事長。

2014年八九月份,恆豐銀行“40億剛兌”事件爆發,9月19日恆豐銀行報案,姜喜運隨即被調查。

2015年1月,姜喜運因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受賄罪被刑拘,同年2月被逮捕。2019年末,煙臺市中院一審判決姜喜運犯貪污罪,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同案犯原行長助理趙春英、張文凱及姜喜運的外甥孫金光亦分別獲刑。一審法庭認定姜喜運貪污金額高達7.54億餘元。

姜喜運掌握的數億體外股權,因轉移至親友公司名下且離任未交接而被認定爲鉅額貪污判處死緩。姜喜運認爲,他讓人設計了,“我親口告訴繼任者我手裏有股票和錢”。但繼任者否認;姜喜運關於交接和審計的說法,相關人證也否認了。

《等深線》(ID:depthpaper)記者瞭解到,這些涉案體外股權大致分爲三部分,銀監會要求清退的早年職工入股和貸款企業持股,破產清算企業持股。這些股權曾數次騰挪,先由山東省內公司代持,後又被移至山東省外公司代持,最終移至姜喜運的親友名下企業。

而繼任者也因運作體外公司被指控挪用等多項罪名,於2020年6月在山東東營受審。2017年上半年,其在上海辦理出境手續時,就已被邊控。同年11月26日23時許,在上海虹橋機場被辦案民警抓獲。

《等深線》記者瞭解到,前行長欒永泰離任也沒交接。“沒人通知交接,和新行長連見面都沒機會。”

記者獲悉,姜喜運的二審律師已提交辯護詞,山東省高院近期或將宣判。而其繼任者一審或將再次開庭審理。“可能檢方會有些新證據,我方也申請法院調取一些新證據。但是否再次開庭和開庭時間尚不確定。”辯護人將作部分無罪辯護。

代持伊始

一審判決認定,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姜喜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將本單位的2.8365944億股恆豐銀行股份,陸續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隱匿、佔有。按歷年恆豐銀行年度報告中的每股淨資產計算,共計價值人民幣7.54億餘元。

姜喜運一方認爲,這些股份始終係爲恆豐銀行代持,只是姜喜運離任後未能及時實現交接。而法院則認定,姜喜運通過實際轉讓部分股份,使用所獲取的資金歸還墊付資金(貸款)及佔用費(利息),使剩餘股份成爲淨資產,然後隱匿。

事情要追溯至18年前,2002年末,恆豐銀行的前身煙臺住房儲蓄銀行改制成爲國有資本參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更名爲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喜運於2003年7月起擔任恆豐銀行董事會董事長、黨委書記,負責恆豐銀行全面事務。

在恆豐銀行改制過程中,引進股東多爲煙臺市當地企業,因入股企業並無資金入股,爲按期完成改制,恆豐銀行決定爲部分入股企業提供貸款作爲入股資金。又因入股股東不足,恆豐銀行決定由全體職工集資成立公司認購本行股份,共籌集集資款1.586億餘元,以部分職工名義分別註冊成立煙臺開發區加實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加實公司”)、煙臺市富餘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餘公司”)、煙臺市萊山區中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富公司”)。職工集資款作爲三個自辦公司的註冊資本金,統一由恆豐銀行安排專人管理,職工參與分紅,不參與經營管理。2002年12月,上述三公司各出資5000萬元認購5000萬股恆豐股份,共計1.5億股。

另外,恆豐銀行還利用承兌匯票貼現,以濟寧世通化纖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通公司”)、濟寧中油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認購、代持3000萬股恆豐銀行股份。

2004年12月,原銀監會檢查發現恆豐銀行在公司治理運行機制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下發文件,要求清理自辦公司,不允許恆豐銀行股東在恆豐銀行有貸款等,並限期整改。

爲解決自辦公司持有1.5億股股份和濟寧兩公司代持3000萬股股份以及股東貸款購買股份等違規問題,恆豐銀行研究決定:不歸還貸款的股東必須將股份退還恆豐銀行,由恆豐銀行對外轉讓歸還股東貸款;三個自辦公司註銷,1.5億股股份先找關聯企業代持,再找合適機會轉讓,清退職工集資款。由姜喜運、時任副行長欒永泰、張文凱負責聯繫企業爲恆豐銀行代持三個自辦公司1.5億股。姜喜運實際履行管理、控制恆豐銀行股份轉讓的職責。

一審法院認定,姜喜運作爲恆豐銀行董事長,具體管理恆豐銀行股份,每一筆股份轉讓經其同意後,由董事會辦公室向董事會每名董事發出轉讓通訊表決單,由於經過了姜喜運同意和董事會辦公室審查,其他董事都會簽字同意,經表決通過後辦理股份變更登記。

自2005年起,姜喜運用控制、掌握恆豐銀行股份變動的職務便利,採取以關聯公司名義從恆豐銀行貸款或操控股份轉讓獲取差價作爲形式上的轉讓資金,將三個自辦公司1.5億股、濟寧兩公司3000萬股以及其他股東貸款持有的部分恆豐銀行股份,轉讓至煙臺本地關聯公司名下代持,由恆豐銀行對上述股份進行實際控制。

姜喜運在操控貸款入股股東的部分股份真實轉讓過程中,採取背靠背交易(買賣雙方一般不見面,由其分別確定股份買賣價格,在空白股份轉讓協議上蓋章)從中賺取差價、高價轉讓分紅送股的股份獲取收益以及控制現金分紅款(將代持股份分紅款匯到其指定公司賬戶上用於墊資或貸款)等形式,賺取了大量賬外資金。姜喜運還利用青島市凱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恆豐銀行自辦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凱悅公司”)、成立江陰恆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恆新公司”)等作爲運作恆豐銀行股份的資金平臺,用於接受、支付相關資金。

體外循環

2007年以後,姜喜運通過恆豐銀行各地分行行長聯繫省外公司,將上述由煙臺本地公司代持股份交由省外公司代持,形式上仍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並支付轉讓款,轉讓資金來源於以代持公司及關聯公司名義從恆豐銀行貸款或由代持公司墊資。

《等深線》記者瞭解到,股權的風險和收益由恆豐銀行承擔,與代持公司沒有關係。代持企業用自有資金的,恆豐銀行負責償還本金和支付資金佔用費;如果沒有自有資金,恆豐銀行就用本行貸款支付代持股權所需資金,由代持股權的企業蓋章完善手續,貸款的本金和利息都由恆豐銀行調撥資金償還。最終實際由姜喜運調配資金(賺取的股份轉讓差價、分紅送股等收益)歸還。

根據姜喜運的安排,2004年至2006年三個自辦公司共獲得恆豐銀行現金分紅款2670萬餘元,均轉到青島凱悅公司賬戶統一管理使用,加上其他公司代持股份獲得的現金分紅款和代持公司支付的部分股份轉讓款共計1.72億餘元,於2007年6月支付清退職工集資款1.69億元,餘款轉回青島凱悅公司。

一審法院認定,自2008年至2013年,姜喜運利用恆豐銀行股份高價轉讓、分紅送股等賺取的大量資金,將恆豐銀行委託其他公司代持所產生的貸款、墊資陸續歸還,使代持股份成爲不需要支付對價的淨資產。之後,姜喜運不再安排恆豐銀行人員參與代持股份管理、操作,而是將其控制的恆豐銀行股份轉至其朋友朱明亮實際控制的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正陽公司”)、南京元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元隆公司”)和江蘇陽光紫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陽光紫金公司”),其女婿徐某翔註冊的北京匯金泰信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匯金泰信公司”)、南京中金普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中金普泰公司”),以及姜喜運以其親友及他人名義註冊成立的南京兌潤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兌潤公司”)、南京餘融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餘融公司”)、南京倍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倍民公司”)、南京允浩投資有限公司、南京合彥投資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下代持,上述公司承接股份時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並在恆豐銀行備案,但均未實際支付受讓資金。恆豐銀行也無人知曉股份具體情況。

2010年,姜喜運動員恆豐銀行高管聯繫買家,將由上海安新華誠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新華誠公司”)、上海華能天地房地產有限公司代持的源自山東九發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5000萬股恆豐銀行股份及分紅送股和配股全部對外轉讓,並將獲取的2.69億元轉讓資金轉到青島凱悅公司賬戶。

姜喜運在恆豐銀行高管會上宣佈本行自辦公司的1.5億股份已全部處理完畢。上述2.69億元資金部分用於恆豐銀行向職工發放資金,剩餘2.3億元用於處置恆豐銀行福州分行不良資產。一審判決認定,姜喜運於2012年在恆豐銀行高管會上宣佈上述1.5億股份的轉讓資金全部花完,製造恆豐銀行委託其他公司代持的該行自辦公司1.5億股份全部處置完畢、資金已入賬的假象,致使恆豐銀行無人知曉姜喜運還掌握大量無須支付對價的賬外股份及資金的事實。

2013年3月至4月,姜喜運將南京兌潤公司、南京餘融公司、南京倍民公司代持的4.113億餘股恆豐銀行股份,以每股5.8元轉讓給上海國之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國之傑公司”),股份轉讓價款共計23.856億餘元,後將該部分款項先後借給上海國之傑公司、山東大陸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大陸集團”)使用,獲取2.46億元利息。姜喜運使用該26億餘元中的部分資金從其他公司購買恆豐銀行股份、購房、借貸理財直至案發。並於2014年2月至4月安排被告孫金光先後在杭州、上海註冊成立杭州誼勵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誼勵公司”)、杭州科建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科建公司”)和上海進鴻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進鴻公司”)、上海慶勵投資有限公司,用於承接上述資金。

2014年3月至8月,姜喜運通過趙春英聯繫,先後從其控制的南京倍民公司、杭州科建公司、杭州誼勵公司賬戶和山東大陸集團賬戶向高天國控制的上海國之傑公司、上海國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轉款16億餘元,以他人名義借給高天國使用。同年4月至5月,姜喜運還使用上述賣股資金在上海市以上海進鴻公司名義購買寫字樓一套,以杭州科建公司名義購買住宅兩套,共計支付7800萬餘元。

股權流轉

姜喜運被指控貪污的事實共計四項,分別爲源於三個自辦公司的1.5億職工股、濟寧兩個代持公司的3000萬股、漁業公司的5000萬股破產股、蓬達公司的1000萬股。

一審法院認定,來源於三個自辦公司1.5億股恆豐銀行股份在流轉過程中,先後被姜喜運控制隱匿的股份合計爲1.35458億股,按當時恆豐銀行每股淨資產產值計算,價值人民幣3.4億餘元。

其中加實公司持有的4000萬股恆豐銀行股份,2006年7月原價轉讓給煙臺華新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華新公司”)代持,對應資金由恆豐銀行以煙臺迪帕邇工業有限公司名義貸款支付。2007年7月,煙臺華新公司將該4000萬股轉讓給大自然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自然控股集團”)代持,股價爲每股1.4元,大自然控股集團以自有資金轉給煙臺華新公司5600萬元,一年後由姜喜運調配資金歸還本息。經2007年度利潤分配每10股派送3股,大自然控股集團代持的4000萬股增至5200股。2008年3月,姜喜運決定以每股10元的價格從上述5200萬股中,真實轉讓1000萬股給安新華誠公司,獲得轉讓款1億元,其中1400萬元直接支付大自然控股集團,姜喜運以江陰恆新公司賬戶接收剩餘的8600萬元,並於同年4月14日用該款項歸還大自然控股集團繼續代持4200萬股的墊資4677.495萬元。至此,大自然控股集團代持的4200萬股全部成爲不需要支付對價的淨資產,剩餘3922.505萬元資金仍留存江陰恆新公司賬戶中。2009年10月,上述4200萬股被姜運登記轉讓到南京元隆公司名下,按當時恆豐銀行每股淨資產2.32元計算,價值人民幣0.9744億元。

加實公司另外1000萬股股份於2006年7月轉讓給煙臺渤海製藥集團代持,2007年7月轉由紹興縣旺家紡織公司代持,與中富公司轉讓給紹興縣旺家紡織公司代持的2500萬股混合。

富餘公司的5000萬股於2006年7月轉讓給正海集團代持4000萬股,代持資金4000萬元來自加實公司。2007年7月正海集團代持的4000萬股轉讓給浙江精功集團代持,代持資金5600萬元來源於浙江精功集團從恆豐銀行貸款4000萬元和墊資1600萬元;自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姜喜運調配資金,歸還了浙江精功集團的貸款和墊資。這4000萬股股份經2007年分紅送股,增至5200萬股,於2009年5月7日全部成爲淨資產;2009年12月上述股份轉由江蘇陽光紫金公司代持,按當時恆豐銀行每股淨資產2.32元計算,價值人民幣1.2億餘元。

富餘公司另外1000萬股於2006年7月轉讓至渤海製藥集團代持,轉讓資金由姜喜運調配加實公司資金解決。2007年7月上述股份轉讓給浙江益南化纖公司代持,轉讓資金1400萬元系該公司以自有資金墊付;經過2007年送股,增至1300萬股,姜喜運調配資金歸還墊資,使上述1300萬股成爲不需要支付對價的淨資產。2009年12月被轉至北京匯金泰信公司名下代持,按當時恆豐銀行每股淨資產2.32元計算,價值人民0.3億餘元。

中富公司5000萬股恆豐銀行股份,其中2500萬股於2006年7月轉讓給煙臺永大裝飾公司代持,轉讓資金3250萬元系姜喜運調配資金支付。2007年2月,煙臺永大裝飾公司將2500萬股轉讓給紹興縣旺家紡織公司代持,代持資金來源於姜喜運從其他公司調配資金。2007年7月,紹興縣旺家紡織公司將上述2500萬股與來源於加實公司的1000萬股合計3500萬股,經2007年送股變爲4550萬股,2008年轉至浙江金暉置業公司代持,股份轉讓資金由該公司從恆豐銀行貸款解決。2009年姜喜運將上述股份中的3000萬股真實轉讓給江蘇正陽公司,獲取轉讓資金1.76億餘元,用以歸還浙江金暉置業公司的貸款。另外1550萬股成爲不需要支付對價的淨資產,由江蘇正陽公司代持,經送股變爲2845.8萬股。2011年12月上述股份與江蘇正陽公司代持的其他股份合計6549.66萬股被姜喜運空轉至南京倍民公司名下。按當時恆豐銀行每股淨資產3.31元計算,上述2845.8萬股價值人民幣0.94餘億元。

資金“技巧”

姜喜運被控貪污的第二筆源自濟寧兩公司代持的3000萬股恆豐銀行股份。2002年12月,濟寧世通公司和中油公司分別爲恆豐銀行代持2000萬股和1000萬股股份,入股資金系恆豐銀行出具銀行承兌匯票,交由兩公司在濟寧市城市信用社貼現後支付(承兌匯票最終由姜喜運調配資金解付)。2006年7月,上述3000萬股被轉讓至煙臺潤華經貿公司名下代持,2007年7月,又被轉至四川華立投資公司名下代持,經過歷年利潤分配後增至7605萬股,2009年4月,銀行承兌匯票解付資金及相關貸款全部還清,上述股份變爲淨資產。

2010年12月,姜喜運從四川華立投資公司轉讓3900萬股至南京餘融公司。剩餘股份經歷年利潤分配增至4641.264萬股,於2013年2月被姜喜運轉至南京倍民公司,扣除配股975萬股以及該配股之後的送股,變爲3420.144萬股。上述南京餘融公司名下3900萬股和南京倍民公司名下3420.144萬股被一審法院認定爲貪污,按當時恆豐銀行每股淨資產2.74元和3.81元計算,分別價值人民幣1億餘元和1.3億餘元。

姜喜運被控貪污的第三筆源自中國水產煙臺海洋漁業公司(以下簡稱“漁業公司”)的5000萬破產股。2002年11月,漁業公司及其下屬海洋房地產公司從恆豐銀行貸款購買了5000萬股恆豐銀行股份。2005年,漁業公司瀕臨破產,但在恆豐銀行尚有大量貸款未還。姜喜運與漁業公司協商約定:漁業公司所持5000萬股交由恆豐銀行處置,以每股1.21元的價格對外轉讓,轉讓款6050萬元,其中5000萬元用於歸還在恆豐銀行的貸款,剩餘1050萬元歸漁業公司使用,恆豐銀行將漁業公司所欠其餘貸款覈銷。

姜喜運安排恆豐銀行青島分行聯繫青島新紀元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新紀元公司”)爲恆豐銀行代持3000萬股,另由恆豐銀行自辦公司青島凱悅公司代持2000萬股,股份轉讓價格每股1.21元(轉讓資金系以其他公司名義從恆豐銀行貸款)。經送股,青島新紀元公司代持的3000萬股增至3900萬股,青島凱悅公司代持的2000萬股增至2600萬股,後被轉至青島新紀元公司名下代持,經多次以貸還貸,2008年4月,姜喜運用江陰恆新公司賬戶資金歸還了貸款本息。至此,青島新紀元公司名下代持的6500萬股恆豐銀行股份成爲無負債的淨資產。2009年12月,姜喜運安排將其中3500萬股空轉至南京中金普泰公司,另3000萬股空轉至北京匯金泰信公司。按當時恆豐銀行每股淨資產2.32元計算,上述6500萬股價值人民幣1.5億餘元。

姜喜運被控貪污的第四筆源自於,蓬萊市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蓬達房地產公司”)於2002年12月出資5000萬元購買的恆豐銀行5000萬股股份。2006年,蓬達房地產公司事先未徵得恆豐銀行同意,擬將上述股轉讓給山東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下屬煙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在進行股份變更登記時,被姜喜運阻攔,山東資產管理公司爲此起訴至法院。姜喜運爲避免股份被法院強制執行,未徵得蓬達房地產公司同意,將該5000萬股分先後登記至其他公司名下代持。蓬達房地產公司要求恆豐銀行賠償其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姜喜運與蓬達公司約定,恆豐銀行以每股4.5元轉讓蓬達房地產公司持有的5000萬股,該公司用轉讓款將在恆豐銀行的貸款還清並配合辦理股份變更登記。2007年1月,姜喜運與蓬達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後,又安排將上述股份轉回蓬達房地產公司。

此後,姜喜運將上述股份中的3000萬股,真實轉讓給煙臺廣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廣信公司”),將另外2000萬股轉由煙臺潤華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潤華公司”)名下代持。協議價格均爲每股4.5元。

在實際運作中,姜喜運以每股7元的價格收取煙臺廣信公司購股款2.1億元;另將煙臺潤華公司代持的其中1000萬股以每股7元的價格轉讓給上海天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天韋公司”),收取購股款7000萬元。姜喜運從收取的2.8億元轉讓資金中,支付給蓬達公司2.25億元,其餘5500萬元轉至江陰恆新公司賬戶。煙臺潤華公司名下代持的另外1000萬股,變成無須支付對價的股份,2008年1月被姜喜運登記在上海天韋公司名下代持,後因該公司被江蘇匯金集團收購,上述股份又變更登記在江蘇正陽公司名下。2011年12月,姜喜運將上述股份及送股、配送空轉至南京倍民公司。

這意味着,姜喜運通過和蓬達公司約定以4.5元每股將該公司持有的5000萬股轉讓出去,實際上以7元每股的價格轉讓了4000萬股,進而賺取了5500萬元和1000萬股的差價。

上述蓬達房地產公司1000萬股被一審法院認定爲貪污,在2008年1月轉至上海天韋公司名下代持時,按當時恆豐銀行每股淨資產2.43元計算,價值人民幣0.243億元。

功過參半

紀委“雙規”階段,姜喜運最初沒有供述其控制的恆豐銀行賬外股份和資金,並虛構了一個叫劉立斌的人,說應他要求購買的股權並幫助他向外轉讓牟利。

一審法院認定,姜喜運在2013年11月被免去恆豐銀行黨委書記,2014年1月被免去恆豐銀行董事長職務後,未向後任彙報、交接其個人掌控的上述恆豐銀行股份和資金。2014年2月,煙臺市審計局受煙臺市委組織部委託對姜喜運在恆豐銀行任職履責情況進行審計期間,其既未參加審計組進駐工作會,也未提交述職報告,沒有向審計組報告其單獨掌握恆豐銀行股份、資金的事實。並在離任後繼續註冊成立公司承接資金、處置股權和資金,認定其貪污涉案股權。

相關證人證言顯示,2014年春節後,煙臺市審計局將離任審計通知書送達恆豐銀行,在欒永泰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王某和首席審計師曲某都在場,欒永泰讓曲某通知姜喜運參加,曲某回辦公室給姜喜運打電話,姜喜運當時說他不參加了。而姜喜運否認有人通知他,他也不知道煙臺市審計局要對他進行審計。

姜喜運稱其曾向繼任者三次提出交接。然而繼任者否認,稱其未提及有公司或個人替恆豐銀行持有股份和資金。

姜喜運辯稱,運作恆豐銀行股份均系履行董事長職責,目的是維護煙臺市政府國有資本的大股東地位。所有涉案股份和資金均屬於恆豐銀行所有,其個人沒有非法佔有。其免職退休後多次向後任董事長說明其手中有恆豐銀行股份、資金,要求交接。但後任以各種理由推託,未能及時交接,直至被紀委雙規。姜喜運還稱曾以拖延不辦理退休來敦促交接。

姜喜運稱,如果不加上賬外股份,煙臺市政府就不能保障最大股東地位,不能控股。相關證人證言顯示,恆豐銀行2002年改製爲商業銀行,當時爲便於煙臺市委市政府有話語權,市裏決定以煙臺藍天控股公司爲主體,代表市政府參股,佔比15%~17%。歷任煙臺市委市政府也強調過確保煙臺市政府第一大股東地位。但相關證人證言也表示,姜喜運沒有向市政府彙報過運作體外股權一事。

姜喜運的二審辯護人認爲,由於涉案股份原本就是賬外股份,只能登記在其他公司名下。姜喜運將股份從山東省外公司轉移至專門成立的(親友)公司名下持有,系更換代持公司以便於管理股份和控制風險;一審判決認定姜喜運沒有向後任“提出交接”的證據僅有後任的證言;從根本上來講,將涉案的賬外股份認定爲恆豐銀行的財物,本身依據不足。

辯護人認爲,涉案的賬外股份是銀保監會明令禁止恆豐銀行不得自持的,並要求恆豐銀行清退股份的情況下,姜喜運找公司代持下來而產生的。考慮到“股份”本身具有公開性的特徵,恰恰只有通過“折價售股”的虛假交易方式才能實現對“股份”的隱匿和平賬的目的,姜喜運未實際支付對價、掩蓋虛假交易關係的做法,恰恰說明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姜喜運的親友從這些公司並沒有獲取過任何利益,這些公司及賬戶屬於“專戶”,完全用於操作涉案股份。

辯護人表示,將姜喜運倒賣股份賺取的差價認定爲歸恆豐銀行所有,本身也依據不足。從一審判決來看,認定這些差價屬於恆豐銀行主要基於兩個理由:一是姜喜運在運作這些股份時使用的是恆豐銀行貸款,即原始資金是由恆豐銀行提供的。但銀行貸款不等於銀行出資,而且後續姜喜運調配資金均進行了歸還。二是利用了恆豐銀行董事長負責審覈股份轉讓的職務便利,姜喜運獲得了賺取差價的機會,但職務便利帶來的營利機會畢竟不等於職務行爲,相應的所得也不等於職務所得。

在欒永泰看來,恆豐銀行並沒有恆豐銀行的股權。恆豐銀行不能持有恆豐銀行股權。

2013年以前,在開會或有客人喫飯這樣的場合,姜喜運不止一次說過在外面有錢,是給恆豐掙的。還曾有一次對外面領導說,我們現在銀行沒問題啊,每年提撥備提十個億出去,賬外還有幾十個億。但(姜喜運)退休以後,沒有對其說過賬外股權、資產的事。賬外股權是否親友代持,像欒永泰這樣的高管不掌握。

“姜喜運退休沒有進行正常的工作交接。”欒永泰離任也沒交接,“沒人通知交接,和新行長連見面都沒機會。”

另一位高管告訴《等深線》記者:“我肯定知道他手裏掌握着體外的股權和錢,但在哪個公司名下,有多少我不知道。因爲,一是每年發績效(發至2012年),二是福州分行不良(貸款)覈銷。轉了幾個手,轉到其親友公司名下不知道,但一直知道他在體外掌握了股權。知道除了三個自辦公司外還有股權,像漁業、九發等股權回收了,有多少不知道,但事是知道的。”

《等深線》記者瞭解到,姜喜運剛離任時,曾通過辦公室主任王某約繼任者聊工作交接。王某向繼任者彙報後,很快安排了,在姜喜運的房間,兩人曾單獨聊了一會兒。轉過年,有一次王某碰到姜喜運,姜喜運說和繼任者一起喫過飯,聊得不錯,向新董事長提過要想對銀行長遠控制的話,對股權得加強控制,聊了聊股權的事。具體聊的什麼,王某不知道。

恆豐銀行的一些高管,對姜喜運評價很高。住宿不住套間,生活簡單。其爲人,在行內威信很好。

姜喜運歸案將近兩年後,2016年7月7日,煙臺市審計局向恆豐銀行送達了姜喜運離任審計報告的徵求意見稿。

一位曾獲姜喜運提拔的下屬向《等深線》記者評價他:他太自信了。惋惜。

(編輯:郝成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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