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在江西省樟树市现场采取强制措施,跨越千里成功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一泵车。

2014年4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被执行人周某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申请执行人的泵车一台及搅拌车九台、被执行人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被执行人周某未按时偿还贷款,从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垫付按揭款共计8103953.67元。后遂被诉至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祁阳县法院执行案件之一。2020年10月30日晚,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涉案线索,称发现涉案泵车出现在江西省樟树市,请求扣押。执行法官立即向领导汇报该情况,知道该情况后当晚该院院长田光耀便调度,要求执行局政委张麟带队出发扣押,务必采取一切办法将泵车扣押。张麟在接到指令后立马组织人员和车辆,第二天加班制作扣押裁定书等法律文书,10月31日下午14点左右从祁阳出发赶往江西省樟树市。在前往目的地的车上,张麟政委跟工作人员一起研究强制执预案,进行分工部署。经过大家研究,定于第二天采取行动。11月1日,张麟带队进入施工现场后,执行干警立即核对泵车的相关型号,确定是该涉案车辆,当时门卫等人员想打电话给其他人员对执行进行阻拦。张麟沉着应对,耐心细致地向其进行法律释明工作,同时严厉告知其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涉案车辆被成功扣押。

值得一提的是,整个执行过程仅用了20分钟。此次执行行动迅速、果断、过程秩序井然,为申请执行人挽回了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胡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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