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篇奢姿微商系列文章中,清揚君提到了奢姿微商產品虛假宣傳、七級代理制度涉嫌傳銷等內容,也爲大家介紹了代理商自訴做奢姿微商的心路歷程。本文我們繼續瞭解奢姿微商。

據瞭解,奢姿微商是由廣州謝維偉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謝維偉公司”)運營的。

企查查顯示:謝維偉公司成立於2014年12月18日,註冊資金爲500萬元,實繳資本0元。法定代表人、最終受益人謝維偉持股32%,大股東杭州奢姿文化集團有限公司持股51%,徐倩持股17%。

杭州奢姿文化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奢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成立於2017年7月20日,註冊資本3000萬元,實繳資本0元。法定代表人徐倩,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王文健100%控股。

在查詢奢姿微商相關資料時,一則奢姿微商代理商起訴謝維偉公司和上線代理的案件引起了清揚君的注意。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川0411民初1852號顯示,法院查明以下事實:

被告李曉明系代理奢姿品牌化妝品的微商,2018年8月至9月期間,李曉明通過微信方式向原告推銷介紹奢姿品牌化妝品代理的相關事宜,原告開始表示先試着做一個大區(交納5500元費用)。經李曉明推銷介紹後,原告同意做30000元的省級代理,其後,李曉明向原告介紹,再加20000元,直接做官方代理,以官方代理的價格提貨,官方代理的進貨價是最低的,且被告謝維偉公司還將贈送價值一萬餘元的手機一部(李曉明在向原告推銷過程中,向原告提到過“這個回本很快,真的很快,你就打比方,我才四個月,我都創造100萬業績了,你算嘛,我這個董事40萬,我自己40萬,我還有官方,還有580哪些,還有大區,我都100多萬的業績了,你說原來做傳統生意想都不敢想,一年你才做多少業績啊”,同時公司還有出國遊、贈送手機、豪車的活動)。

在李曉明的反覆推銷下,原告於2018年9月28日向李曉明以銀行轉賬、微信付款的方式支付了50000元,後李曉明向被告謝維偉公司支付了該50000元。2018年9月29日,原告自被告處提了價值1632元的貨物。其後,被告謝維偉公司向原告郵寄手機一部,但原告並未簽收。

2018年10月9日,原告將被告李曉明訴至法院,要求終止雙方買賣奢姿護膚化妝產品系列合同,並退款50000元;2018年11月29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予以准許。2019年1月9日,原告張XX將謝維偉公司及李曉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謝維偉公司及李曉明的合同,由二被告返還官方銷售授權款50000元。法院於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川0411民初144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張XX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向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川04民終50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法院(2019)川0411民初144號民事判決,發回法院重審。

在重審過程中,原告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爲:

1、依法撤銷原告與被告的合同,判令被告依法退還收取原告的49655元貨款(後原告自願放棄部分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返還40000元貨款);

2、被告依法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4000元和佔有原告資金達半年之久的損失385元。原告明確其要求撤銷合同的主要理由是:被告李曉明向其宣傳奢姿化妝品就像傳統生意一樣簡單做銷售,靠零售就能在短期達到上百萬收入,掩蓋了她大部分高收入是靠發展下線代理獲利的銷售模式,原告長期因抑鬱而情緒低落,被對方宣傳誤導,存在重大誤解。

另法院查明:

1、在名爲“奢姿官方合作伙伴”的微信羣中,有“恭喜提車”、“在奢姿只要努力,都能獲得自己想要的,公司送車、送手機、送出國遊”、“4個月得到寶馬一輛”等等的聊天記錄。

2、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8日期間,原告在攀枝花市中心醫院神經科住院,診斷爲混合性焦慮和抑鬱障礙等;診療經過(結果)爲患者因頭暈、全身乏力,心情低落,睡眠障礙4+年,加重1+年入院,完善三大常規……;出院醫囑出院帶藥:鹽酸文拉法辛緩釋片,早上1片,長期服用6個月至1年,停藥前諮詢醫生,舒肝解鬱膠囊早中晚3片……。

法院認爲:本案中,被告李曉明在向原告推銷、介紹奢姿品牌化妝品代理的相關事宜過程中,採取向原告介紹“其4個月創造業績100萬元,公司有出國遊、贈送手機、豪車的活動”,讓原告加入奢姿化妝品的相應微信羣等等推銷、宣傳手段,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反覆向原告推銷、介紹,原告在李曉明的推銷、介紹下,從開始的試着做交納5500元的大區代理到30000元的省級代理,再到最終的交納50000元成爲奢姿化妝品的官方代理;原告在該過程中基於自身主觀認知以及身體因素等方面的原因,對李曉明向其介紹的奢姿化妝品的銷售模式、盈利方式等產生誤解,並向被告交納50000元,其行爲符合重大誤解,原告請求撤銷(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承擔責任的主體。本案中,雖然是被告李曉明向原告推銷介紹奢姿化妝品,但李曉明系被告謝維偉公司奢姿化妝品的代理人,且原告交納的50000元款項也是經李曉明轉交給了謝維偉公司,故應由被告謝維偉公司向原告返還40000元款項。

判決結果:

一、撤銷原告張春燕與被告廣州謝維偉商貿有限公司之間關於奢姿化妝品官方代理合同;

二、被告廣州謝維偉商貿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返還原告張春燕交納的40000元款項;

三、駁回原告張春燕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廣州謝維偉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從該合同糾紛案件中清揚君總結了幾點事實:

1、“短期提豪車”、“送車送手機”等“炫富”和宣傳奢姿微商的重要宣傳手段,用以吸引中小代理的加入;

2、奢姿微商靠零售不可能短期達到上百萬收入;

3、奢姿微商的銷售模式主要是靠發展下線代理獲利;

4、奢姿微商至少有580元、大區、省級、官方、董事等代理級別;

5、做了奢姿微商很難“脫身”,甚至要打不止一次的官司才能挽回部分損失。

實際上,該案件也從側面佐證了清揚君前文提到的奢姿微商多級代理涉嫌傳銷,以及奢姿微商存在的虛假宣傳。

另外,奢姿微商在案件中所體現出的銷售模式和盈利方式其實已經涉嫌違法,只不過該案並未對此過多提及。如果有行政監管部門介入,調查並認定奢姿微商涉嫌傳銷的話,奢姿微商代理商如果再想通過訴訟要求公司退款,很大可能將被裁定爲“案件涉及經濟犯罪,予以駁回。”

不過,如果代理商想要解除代理、要回貨款,需要保留好與上線的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和其它因被誤導而加入代理的證據(包括且不限於產品虛假宣傳、上線招商時誇大收益和其它保證性承諾)等內容,然後向法院起訴上線。

不知道發展了很多下線的代理商,是否覺得壓力倍增呢?屆時,公司會爲你買單嗎?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