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服务和工青妇品牌创建工作指示精神,按照“新市民·追梦桥”工程搭“五桥”、建“五家”具体部署,聚焦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突出宣传教育和权益维护,围绕开展法治宣传、心理疏导,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联合贵州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贵州青少年融媒体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青少年持续推出专题法治、心理小贴士,努力提升安置点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心理健康水平,引导安置点青少年逐步转变生活方式,更好地融入新社区、适应新环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异家庭的孩子如何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离异夫妻探望权的合理行使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归属于一方抚养,则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那么问题来了

享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否

以另一方没有抚养孩子为由

拒绝对方探望?

来看看今天的漫说《民法典》,一起寻找答案。

探望权的合理行使能够加强亲情交流,使子女获得父母完整的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王女士作为母亲,虽然没有抚养权,但仍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而她的前夫有协助的义务。

要注意的是,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也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求,不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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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市民追梦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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