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喜报三元谢明君

春秋时期,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社会出现动荡,很多制度都遭到了破坏。

为了谋求稳定与发展,各诸侯国开始进行改革。这个时期改革的重要特点,是把“刑”从“礼”中剥离了出来。

首先,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把法典铸刻在彝器上,向百姓公布,这就是“铸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也进行了改革。他们将刑书刻在鼎上,予以公布,史称“铸刑鼎”。

进入战国时期以后,各项改革得到进一步推进。

公元前5世纪,李悝搜集整理了各诸侯国公布的刑书、刑鼎,编纂了《法经》。

公元前4世纪的时候,秦国的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改革,改法为律。这在《唐六典》中有所记载。

那么,改法为律的意义是什么呢?

第一,以此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法律一旦制定,就不能轻易更改。

第二,强调法的统一适用性。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篇》)。

这时候形成的法律文化,跟之前的礼乐文化相比,最大的变化,是道德与法律开始被分离。

之前的“礼”,进入法的部分就变成了法,并且用刑的手段予以保障,而没有进入法的部分,由社会舆论和良心来调整,这就是道德。

自此,道德和法律开始分离。

秦国依靠繁法严刑,迅速崛起,消灭了六国。

秦国推行“弃礼任法”式的以法治国,只讲法律,不顾道德。

法家韩非曾说:“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在秦的《法律答问》中,有这样的记载:“夫有罪,妻先告,不收。”

就是说,春秋战国时期的“礼乐文化”传统,开始被秦抛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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