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傍晚,餘慶法院通過精心準備,在縣城積善社區開展“明德遵法進農家”的系列活動,其中巡迴審判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田某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還發生路怒症,開車的頑疾全犯了,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田某,曾於2019年5月就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其駕駛證被依法吊銷。

2020年9月,被告人田某在飲酒及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從餘慶縣敖溪鎮往大坪村方向行駛,期間他認爲其他行駛車輛妨礙其行駛,就攔停該車輛並與對方發生爭論,對方發現其飲酒後,立即報警,田某當場被警察查獲,經抽血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107.8mg/100ml,已涉嫌危險駕駛罪。

裁判結果:

本案依法進行公開審理,田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最終法庭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田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當庭宣判後,被告人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以案釋法: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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