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疾險新定義正式發佈:重疾病種擴至28種 過渡期到明年1月底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段煉    

11月5日,中國保險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正式發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重疾險新定義)。與此同時,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了《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以下簡稱2020版重疾表)。

修訂內容顯示,此次重大疾病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優化分類、增加病種數量、擴展疾病定義範圍等三大方面。中國保險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2007年中國保險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以下簡稱舊規範),對於促進重大疾病保險健康發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是隨着醫學臨牀診斷標準和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革新,舊規範中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的發展和消費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據悉,重疾險新定義的過渡期設置到2021年1月31日,這也就意味着過渡期結束後,保險公司不得繼續銷售基於舊規範開發的重大疾病 保險產品。同時,將原有25 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爲28種重度疾病和3 種輕度疾病。

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

據瞭解,優化分類,建立重大疾病分級體系,是本次重疾險新定義的主要內容。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爲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兩級。中國保險業協會表示,通過科學分級,一方面充分適應了醫學診療技術發展,將部分過去屬於重症疾病,但目前診療費用較低、預後良好的疾病明確爲輕症疾病,使賠付標準更加科學合理;另一方面,也適應重大疾病保險市場發展實際,對目前市場較爲普遍的輕症疾病制定明確的行業標準,規範市場行爲。

同時,增加病種數量,適度擴展保障範圍。基於重大疾病評估模型,量化評估重大程度,並結合定義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爲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並適度擴展保障範圍。

此外,本次重疾險新定義還擴展疾病定義範圍,優化定義內涵。根據最新醫學進展,擴展對重大器官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4種疾病的保障範圍,完善優化了嚴重慢性腎功能衰竭等疾病定義。

而此次變更使得重疾險新定義的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展。在原有重疾定義範圍的基礎上,新增了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度疾病;同時,對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重疾病種進行科學分級,新增了對應的3種輕度疾病的定義,擴展了保障範圍。

此外,賠付條件更爲合理。根據最新醫學實踐,放寬了部分定義條目賠付條件,如對“心臟瓣膜手術”,取消了原定義規定的必須“實施了開胸”這一限定條件,代之以“實施切開心臟”,切實提升了消費者的保障權益。“這些定義的修改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中國醫師協會副祕書長謝啓麟對記者表示,以前心臟手術只有開胸才能得到保險賠償,其他的微創等臨牀技術是不在保險的賠付範圍內的,但是重疾險新定義就規定即便消費者是採用微創技術等新的醫療手段也能得到保險賠償,這大大地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畢竟現在的醫學條件越來越好,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可以使用更好的治療手段和治療方案。

銀保監會提嚴禁炒停售

那麼,重疾險新定義發佈後,是否會對產品的價格產生影響呢?中國精算師協會相關負責人根據2020版重疾表的內容給出了答覆:影響重疾險產品價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保障責任、利率、費用率、重疾發生率等,不同產品對各種因素的敏感性不同,重疾發生率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次重疾表修訂會影響未來新產品的重疾發生率,在曲線形態和發生率水平上較舊規範均發生了一定變化。

從保護消費者利益角度,本次2020版重疾表特別對風險邊際進行了科學優化。從價格上看,對於主流重疾險產品,如果在相同保障責任的前提下,重疾險產品價格略有下降,對於定期重疾險產品,部分年齡段的價格會有明顯下降。總體上來看,重疾險新定義使重疾險產品價格更加科學合理。

數據統計,僅2007年至2018年這11年來,重大疾病保險已經爲消費者提供了超過3000款產品,累計承保近2億人次,累計賠付約180萬人次,賠付金額超過1000億元。目前,重疾險在健康險業務總保費中佔比近60%。

重疾險新定義實施後,監管也對新舊產品的過渡設置了期限。重疾險新定義的過渡期設置到2021年1月31日,也就意味着從發佈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保險公司要做好產品銜接工作和客戶服務工作,過渡期結束後,保險公司不得繼續銷售基於舊規範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各保險公司要加強管理,嚴禁借新舊規範切換進行銷售誤導,嚴禁炒作停售。”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副主任賈飆表示。

中國精算師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在銀保監會的指導下開展三大方面工作:做好宣傳培訓工作,利用多種方式展開宣傳,將項目成果向行業內外進行宣講展示;利用重疾表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發揮專業平臺作用,探索建立重疾表動態分析及調整工作機制,更好地服務於健康保險的發展;繼續挖掘項目成果,加強與高校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現有數據,深挖項目潛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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