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喜报三元谢明君

人们何时认识到德治与法治需要一并推进的呢?起源在哪里呢?

汉朝时期,人们开始思考,抛弃传统文化是不可能的,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上是不可替代的,而法律的执行,也离不开道德的滋养,只讲法律不讲道德,是肯定会出问题的。

在《论六家要旨》中,司马谈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 就是说,这时候人们已经明白,单纯依靠法律治理,不是长久之计。

因此,从汉朝开始,统治者将之前已经抛弃的“礼”,又重新慢慢引入到“法”当中来,这就是“引礼入法”。

从此,开启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历史进程。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的结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至唐朝的时候,我国已经形成了“礼法合一”的局面,新的社会治理方式产生了。

礼法文化的治理模式,就不再是单纯的法律之治了。

早在汉初时期,叔孙通曾经尝试编纂礼典,没有成功。

西晋时期,出台了我国第一部礼典——《新礼》。这部礼典,也称《晋礼》。

唐朝时期,出台了《大唐开元礼》,成为礼典的集大成者。

此后,我国历代王朝,都按照唐朝的模式编纂礼典,来规范和调整国家的军政大事和百姓的言行举止。

在律典体系方面,汉朝形成了《汉律》,唐朝有《唐律》,清朝也自己的《清律》。

在这些律典的制定中,都是以“礼”的精神和原则作为指导的。因此,有名的《唐律疏议》,也是“一准乎礼”。

古代违反礼典和律典的行为,如何制裁呢?采用的是律典中的罚则进行制裁。

在我国古代,还有一种社会治理的方式,就是民间法体系。

这主要是指那些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以及民族区域的习惯法,比如,四川阿坝地区的羌族习惯法。

这些民间法的制定,也都是来源于当地世代相传的礼俗和礼义等。

对于这些民间法,尽管它们有着自身独特对违犯者的制裁措施,尽管它们不同于国家法的行为规范,但国家对此都是予以认同的。

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采取的是“各依本俗法”的政策。

因此从汉朝到清朝,我国的礼法文化呈现出了德法合治、多元并存的局面。

正是这样的礼法文化,造就了我国两千多年的礼法社会。

正如清朝末期的大理院正卿张仁黼所说的那样:“ 数千年来礼陶乐淑,人人皆知尊君亲上,人伦道德之观念,最为发达,是乃我国之国粹,中国法系即以此。”

这样的社会秩序,直到清朝末期,开始解体。新的文化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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