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對自身權益的保護也越來越看重,目前來看2018-2020年勞動法對於勞動者保護力度會進一步加強,對於用人單位就更要注意了。

首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如果公司規章制度違法《勞動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是無效的,比如強行加班無加班費、15天培訓期無工資、遲到早退高額罰款等

其次,用人單位沒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爲

比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1個月,但到1個月滿缺要求延期,約定解決落戶問題卻不給解決,約定銷售提成卻不發放等等

再有 不及時發放工資獎金的

一到發工資時,公司就各種藉口不按時發,有的甚至拖延超過1個月,比如年關將近,有的公司擔心發了工資獎金,員工年後就離職了,所以故意拖延,先把人留住,等等情況都屬於違法勞動法

第四 是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爲員工繳納社保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只要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爲員工繳納社保(俗稱五險),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爲其繳費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不能依法爲員工繳納保險,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其補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同樣可以獲得補償金。

最後 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甚至用威脅等手段逼迫勞動者簽訂或變更合同也屬於違法行爲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討要補償金。

以上是《勞動法》對於用人單位的約束,也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當然對於勞動者,勞動法也是有相應的條款進行約束。比如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一方想跳槽的話就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的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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