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五堡镇小堡村村南玉米地发现有秸秆焚烧现象,因发现及时,被镇村防火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成功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失火肇事者郝某被处罚2000元。

案情简介

经调查确认,失火肇事者郝某为高堡村村民,其对自己失火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11月2日早上,郝某来到小堡村村南的地里捡玉米,他图省事就把玉米秆点着,因为当天是大风天气,郝某刚点着火,大风便将火势吹开,越着越大,无法控制。郝某用树枝扑救无效,因为害怕便躲回家,最终过火总面积达5亩,为我县秸秆禁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逢案必查

案件发生后,五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五堡镇派出所,随即对这起焚烧案件展开侦查。在周边村庄经过大量的摸排走访,并调取道路监控,于11月6日最终锁定了点火肇事人郝某。执法队对郝某进行了普法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之规定,对郝某予以2000元罚款处罚,并将案件通报全镇19个行政村,以案为鉴,吸取教训,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刘伟 李俊华报道

非法露天焚烧秸秆

是违法行为

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