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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師吉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擬於11月10日至11日在京召開。屆時,將第三次審議《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

按照我國立法“三審制”的原則,《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大概率會在這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並可能會於明年1月1日起頒佈施行。

可以預料,很多早已準備好的稿子將在兩天後鋪天蓋地出現,用來稱頌這部劃時代的、開拓性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

我不是一個喜歡熱鬧的人,所以想抓住這倒計時讀秒的難得冷靜時間,把自己早就想講的一些話梳理出來,與大家做個交流。

1

《退役軍人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的落地施行,一定是一個好的開始。從此,廣大退役軍人羣體終於有了歷史上第一部保護自己權益的法律,內容涵蓋從安置方式到優待優撫和精神褒揚等諸多方面。所謂尊崇,終於有了赫赫巍巍的“丹書鐵券”。

對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其工作者來說也是一個好的開始。從此,他們有了職權範圍,有了編制機構,有了行使權力的“尚方寶劍”。

而《保障法》的出臺,更成爲該部成立以來最有分量的成績和貢獻。

它的落地,不僅表現在政治意義和象徵意義,其中所明確的一些原則和辦法,同樣具有指導意義和操作價值,比如“退役軍人保障與經濟發展相協調”、“政治、生活待遇與服役貢獻掛鉤”、“精神褒揚與待遇保障相結合”等原則,勢必會在較長一段時期內持續發揮影響和作用,併成爲《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等下位法規的指導原則。

作爲國防與軍隊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一環,甚至可以通過《保障法》去遙感《現役軍官法》等其他法規的胎動,比如“逐月領取退役金”和“軍士”這些新概念,雖然尚不知究竟是個什麼樣子,但已經可以一窺輪廓,並確信它生機勃勃、很快就要破繭飛出。

《保障法》打開歷史的一道門,讓我們跟過去同婦女兒童和殘疾人一樣需要專門立法來保護的弱勢地位說再見,並已經可以看到一個足可憧憬的明天。

《保障法》又是一條開往未來的航船,一面不斷沿途打撈着那些快要淹沒在歷史河流中的勇士,給他們以榮耀和厚待;一面又掛起尊崇的旗幟風帆,召喚着後來者同舟共濟,奮勇向前,駛向偉大夢想的彼岸。

2

但《保障法》的落地施行,也僅僅只是一個好的開始。後面,路還長着呢!

首先我們要打破“一部法律就能解決所有問題”這種想法,法律不是萬能的,何況《保障法》只能算是一個“下游法”,“保障”的本意是“善後”而非“開先”。

《保障法》對於《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等專門性法規來說,確實屬於上位法,但比起《國防法》、《兵役法》以及《現役軍官法》來說,又只能處於“下游”或者最多並行的位置,這就決定了其所能解決的問題只能是有限的、有條件制約的。

當下的很多問題,都是歷史性問題、體系性問題。比如軍轉幹部降職安置這個歷史性問題,單靠《保障法》規定一下就能解決嗎?

且不說巨大的歷史包袱,就是一切重新開始也仍需要《國防法》、《兵役法》、《現役軍官法》和《公務員法》的配套支持,它們的修訂完善都需要時間和條件。

再比如大家質疑爲什麼《保障法》中提到了“逐月領取退役金”這個新名詞卻未見對其條件做哪怕一字一句的解釋,因爲怎樣退出、退出條件是由《現役軍官法》等法律所規定的。

積累的問題是如此之多,誰不想一刀揮作兩段,但一部《保障法》真的不是“屠龍寶刀”,真的不能求全責備。

甚至,也不可能做到讓每一名退役軍人都滿意。

法律只能是保護大多數人、並且是傾向於保護最爲弱勢的那些人的。退役軍人這個羣體中,來源類別複雜,橫向縱向的跨度都非常大,法律必然是要有“優先保障”和“重點保障”的。

我們應該站在整個羣體利益的大局、而非僅是站在個別利益的角度去看待、去評價這部法律,我們要明白“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起碼道理。

其次衆所周知,當前法治建設最大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上述許多歷史問題,比如安置不落實,能說在《保障法》之前沒有其他法規約束嗎?

有一定是有的,卻執行不力,監管不力,問責不力。《退役軍人保障法》縱然將法規上升爲國家法律,解決了“有法可依”,但一定就能解決“執法不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嗎?

從二審稿中,我們看到“國家實行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責任制和考覈評價制度”的規定,但該項工作完成情況又只計入本級和下級部門負責人的考評內容,且“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地區和單位,只是被“省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這樣的“監管”恐怕還是努力“協調”的結果,其中的阻力可想而知。

又及,規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但若其真的不自覺,我們又有什麼行之有效的辦法主動監督嗎?

所以,路漫漫仍其修遠。如果說尊崇是面旗幟,那《保障法》就是手中的武器,但真正能否打勝仗,仍需上上下下、甚至不只一代人的努力。

3

政治最大的特點是講求平衡,我們看待即將落地的《保障法》,也要講一個心態的平衡。

事實上,《保障法》中也處處體現了“平衡”這種政治哲學。

比如待遇保障與精神褒揚的平衡,不僅對移交、接收、培訓、就業、優待、撫卹等做出了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特立褒揚專項,從榮譽激勵和戰功褒獎上進行了強調和規範,甚至具體到“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軍人時應當集中舉行迎接儀式”,從以前道德層面的自發性尊重,改變爲今後法律層面的剛性尊重。

恐怕,這也是對“尊崇”二字最深刻最本質的解讀與體現。

比如服務與管理的平衡

二審稿中,對反饋意見較多的條款進行了修改,並刪掉了引起巨大爭議的涉及“重複懲戒”的原草案第二十六條,同時在所有“退役軍人工作”前面加上了“保障”二字,保障也即服務的意味更濃了。

但與此同時,軍人退役後因違法犯罪被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關待遇的規定仍然被保留了下來,只是決定部門的層級由縣一級提升到省一級。這說明,管理的要求仍然是必要的。

有人一提《保障法》,就想當然地認爲應該是一個處處體現保障而不能見其他約束管理字樣的法律,其實也是不懂政治上的平衡。此法的出臺背景,有人想到了尊崇,有人想到了打仗,有人想到了那次散步,但最簡單的中學課本早已告訴我們,任何法律都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爲政治服務的。

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實現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其實就是我們最根本的意志和最大的政治。所有的法律政策,都圍繞這些做着工作,做着平衡。

實現偉大復興離不開現役,所以要立起鼓勵“戰功”的導向,並把退役後路安排保障好;爲國爲民犧牲奉獻的羣體不能跌落底層影響國家感召力凝聚力,但任何一個羣體也不能尾大不掉,所以要對他們善待加約束。

可以說,《保障法》很好地體現了這種平衡。如果還有人固執己見,堅持只要一種最利於己的方案,那麼即使僥倖實現,從政治平衡的角度看將來也一定會出臺另一部專門用來管理約束的法律,其具體與嚴格可能更甚於此。

在退役軍人的具體不同類別對象上,《保障法》也體現出待遇保障上的平衡。無論是退休的轉業的還是義務兵復員的,都有恰如其分、各安其位的對待。

自主擇業幹部羣體雖然從原則上明確“老人老辦法”,但也要付出“被係數”的代價,其實這也是一種平衡,考慮到未來與逐月領取退役金形成比較就更是爲了實現一種平衡。如果有的羣體過分突出、強調自己的地位和利益,這在一部照顧最大範圍退役軍人利益的法律中就屬於“失衡”,既不現實,也容易受到孤立。

4

在我眼裏,這不是一部好到完美的法律,卻是我目前能夠總體接受的一部法律。而且更知道,時代的車輪是不以我們這些小人物的意志爲轉移的,該法超出常規提前會審,恐怕也肩負了重要的政治使命。

接受自己不能改變的,影響自己所能影響的。在我看來,其實更應該關注的是那些具體管操作的下位法,比如《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究竟是些什麼舉措。

如果可以,希望能夠繼續公開相應的內容和程序,讓退役軍人都能提出自己的意見,爲了維護權益而繼續努力。

在我看來,其實更應該欣慰的是在此次《退役軍人保障法》整個生成與意見徵集過程中,廣大退役軍人所表現出來的極大的政治參與意識、法治精神、集體主義與負責態度,證明我們不但素質過硬而且富有團結和鬥爭精神。

也證明這個羣體雖然生活、地位上可能處於弱勢,但精神上仍然不失爲永遠的戰士,《保障法》成就了我們,我們也同時成就了《保障法》。

在我看來,其實更應該把《退役軍人保障法》的出臺看作退役軍人與事務部門在磨合中互相適應的過程,並且會因此融爲一體而不是分成兩面。

一直以來,我們都有一個錯誤認識,認爲退役軍人事務部是該法的“始作俑者”,於是與該法有關條款作鬥爭的過程就成了與有關部門作鬥爭的過程,其實是非常片面、不客觀的。

退役軍人事務部雖是最終“操刀者”,卻不是自己就能決定的,他們的更多身份是“聯絡人”和“調節者”。

從儘快做出政績、好在國家政治格局中擁有一定話語權的初衷來說,他們更想把法律制定好,把退役軍人利益維護好。一個無權無勢的新部門,要在整個利益格局中爲退役軍人討價還價,是很難的,除了依靠退役軍人的聲音以爲後盾,他們再無其他。

當然,個別口不擇言“豬隊友”的存在,也是自然災害難以避免。爲了完成任務而不得不採取一些手段,比如三審之前關閉一些民間發聲渠道,相信亦是迫不得已。

這樣說絕非意在爲其辯護,而是換位思考一下就能理解,誰不是硬着頭皮也要披荊斬棘負重前行。

另外客觀來講,退役軍人除了依靠他們幫助維護權益,也確實再無其他。過猶不及,鬥爭也是爲了團結,只有緊緊團結在一起纔有真正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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