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事關公共利益,消防通道沒了,無疑對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近日,上黨小檢的檢察官助理李敏,走進長治電視臺科教頻道《大家說法》欄目,以案說法,爲大家講述由上黨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一紙檢察建議書打通消防通道!

案情簡介

今年4月份,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檢察院收到長治市市民李某反映:他於2010年與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這麼多年,不僅是他,小區的許多業主遲遲拿不到房產證。上黨區人民檢察院調查後發現,原來小區的開發商私自將小區的消防通道改建成門面房出售,消防驗收不合格,導致房產證辦理不成功。

公共利益受損,作爲公共利益的代表,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檢察院經過收集證據,於4月14日進行立案,之後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籌)、消防救援大隊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職,對消防通道被堵塞的情形積極整治,切實防範火災發生,保護小區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

5月7日,上黨區人民檢察院聯合上述單位召開了工作推進會,共商共議,羣策羣力,形成了整治共識:開發商積極配合消防大隊、住建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整改。

拆除現場

6月11日下午,在上黨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下,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籌)、消防救援大隊等單位,對該處堵塞消防通道的門面房依法進行了拆除,暢通了消防通道。通過公益訴訟助力拆除違章建築打通“生命通道”,這在全市檢察機關尚屬首例。

法條解讀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指檢察機關針對相關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侵犯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依據法律授權和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訴訟,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爲,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上黨小檢有話說

公益訴訟工作不僅是檢察工作、司法工作,也是民生工作、社會治理工作,檢察官作爲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負着重要責任。我國自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全面推開以來,辦案涵蓋面從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4大傳統領域,向網絡餐飲、騷擾電話等侵害公益熱點問題不斷拓展。

今後,上黨區人民檢察院將認真落實最高檢提出的關於“積極、穩妥”探索公益訴訟“等”外領域的要求,對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安全生產、互聯網、個人信息安全等領域公益損害問題,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履職、擔當作爲。

另:該小區業主的房產證也在辦理當中。

來源 | 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檢察院

責編 | 楊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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