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消息 今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則內幕交易案的一、二審的判決書。四年多錢內幕交易涪陵電力的李某,再被監管處罰之後,最終與向其透露內幕交易的“妻子”王某紛紛獲刑5年。

國網節能借殼上市 “妻子”爲內幕消息知情人

回顧一下內幕交易的細節。

2014年底,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下屬公司國網節能服務有限公司的總經理郭某爲實現公司資產證券化,安排時任國網節能財務資產部主任的王某某聯繫券商提供諮詢,王某某通過李某介紹了中信證券工作人員季某。

2015年3月至9月,季某及其下屬劉某向國網節能提供了多種上市方案,推薦借殼上市,篩選出國家電網旗下多家上市公司殼資源,建議將重慶涪陵電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置信電氣作爲借殼首選。

郭某安排王某某瞭解殼資源公司的資產情況。郭某傾向於借殼置信電氣,但被國家電網產業發展部財務資產處處長江某否決。借殼涪陵電力需要與涪陵區政府商談。

2015年10月26日,郭某召開國網節能上市準備工作會,研究委託券商、與涪陵區政府商談等問題。會後,郭某安排王某某瞭解涪陵電力的資產情況。

11月6日,涪陵電力間接控股股東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總經理路某應郭某要求,指派該公司財務部主任陳某到北京向郭某介紹涪陵電力,王某某參加中午聚餐,陳某在席間提到借殼涪陵電力需要取得涪陵區政府的同意。

12月29日8時25分,郭某、國網節能辦公室主任樊某、總會計師夏某等人從北京飛往重慶商談借殼涪陵電力事宜,夏某在飛機起飛前於8時20分電話通知王某某因到重慶出差故而取消原計劃前往天津的行程;12月29日下午,郭某等人先後與涪陵區政府、涪陵電力及其控股股東會商,取得對方對借殼的支持;12月30日,涪陵電力停牌。

2016年2月25日,涪陵電力發佈與國網節能重組的公告。

經證監會認定,該公告事項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敏感期爲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王某某系內幕信息知情人。

內幕交易400餘萬元 虧損9萬多被罰15萬

李某究竟是什麼時間,如何交易的涪陵電力的呢?

2015年11月12日,李某向其借用的焦某證券賬戶轉入200萬元,後於當日9時34分至38分全倉買入涪陵電力股票7.42萬股,成交金額199.79萬餘元。

12月29日8時21分王某某撥打李某電話,8時40分李某給王某某回電話,9時31分李某將其通過焦某證券賬戶持有的建研集團股票虧本清倉,9時34分至37分買入涪陵電力股票6.91萬股,成交金額212.61萬餘元。綜上,李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買入涪陵電力股票成交金額共計412.4萬餘元。

2017年8月31日,重慶證監局對李某內幕交易涪陵電力股票案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書顯示,李某儘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間交易“涪陵電力”股票虧損9.29萬元,仍被重慶證監局處以罰款15萬元。

”妻子“王某同被定罪 兩人婚姻關係成焦點

2018年12月19日,王某某、李某被抓獲歸案。

李某某被證監會開出了罰單,但王某某參與內幕交易的問題並未被監管處罰。因此在案件審理中,王某某爲自己進行了辯護,最有意思的是對於自己與李某之間的關係認定。

王某某在證詞中表示,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進入實質操作階段且具有很大的實現可能性,纔會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據此認定內幕信息形成;2016年12月29日下午,兩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磋商後達成初步意向,該時間節點爲內幕信息形成之時;李某購買某電力股票時內幕信息尚未形成,王某某與李某已登記離婚,不存在王某某向李某泄漏內幕信息並夥同李某實施內幕交易的可能。

那李某和王某某兩人究竟是什麼關係?又因何在離婚之後還會有內幕消息的溝通?

根據兩人的離婚登記證明顯示,在2015年5月13日,李某和王某某等級離婚,兩人婚內兩套房產全部歸王某某所有。

但王某自己的證詞中提及,2015年11月11日晚,王某某、李某兩人以夫妻名義與樊某聚餐。王某某向樊某介紹李某是其愛人,談了其和李某去非洲的見聞。樊某說:“國網節能要上市了,你們財務部門會很忙。王某還表示自己和李某離婚後,李某有一個孩子,有時讓其幫忙照顧,孩子叫其媽媽。自己和李某一起去廈門拜佛,回瀋陽、哈爾濱探親,帶孩子去上海迪士尼,自己還讓李某陪同到香港買保險。以及在內幕交易敏感期期間,王某某還多次爲李某歸還信用卡。上述事實,都顯示王某某和李某之間的實際“夫妻”關係一直存在。

那兩人爲何要離婚呢?實際是李某的弟弟與楊某婚後育有一女。2014年底,楊某再次懷孕。因李某一直沒有孩子,李某弟弟問李某想不想要這個孩子,李某說想要。爲解決孩子戶口及身份問題,李某和自己的弟弟商量,李某弟弟和楊某、李某和王某某分別辦理離婚,李某和楊某登記結婚。2015年7月,孩子出生後被李某帶回北京撫養。

兩人雙雙獲刑5年 內幕交易難逃刑罰

法院認爲,王某某知曉李某炒股並從事與資本市場相關的工作,仍向李某泄漏內幕信息,能夠遇見其行爲將導致李某內幕交易的危害後果。二人雖登記離婚,但在經濟、生活上保持密切聯繫,不再是截然分明泄漏內幕信息、內幕交易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的關係,而是形成共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合意,對王某某也應按照內幕交易罪定罪懲處。

法院依法判決,王某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萬元;李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萬元。

二人提起上訴,聲辯王某某並非內幕消息知情人,李某沒有從王某某出獲取內幕消息,二人不存在通謀。李某堅稱自己炒股是基於個人的分析決策,不存在異常的交易行爲。李某的辯護人還提出,李某已受行證處罰又受刑事處罰,違反“一事不兩罰”的原則。

法院認爲,王某某作爲國網節能財務資產部主任,通過聯繫券商提供諮詢,參與商討上市方案,篩選殼資源,負責瞭解殼資源公司資產狀況,知悉涪陵電力是國網節能可供選擇的傑克目標。在多個涉及借殼上市相關的重要會議場合中,王某某均有出席。

對於李某辯護人所提到的“一事不兩罰問題,法院指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違法行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李某、王某某實施的內幕交易行爲被證監會決定處以15萬元的罰款且已執行,一審判決已依法折抵二人所判罰金刑,並未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

二審駁回了兩人的上訴。

(法說資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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