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通過“1+N”遠程提訊的方式,依法對被告人何圳知、鎖良豔、徐歡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非法拘禁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首要分子何圳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重要成員、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八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處相應罰金。

案情

強迫簽訂合同 實施“套路貸”

法院調查查明,何圳知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隱瞞事實真相,誘使被害人簽訂陰陽合同,重複簽訂借款合同及虛假房屋買賣合同。益鑫公司成立後,該團伙以公司住所爲主要犯罪場所,採用轉賬支付、現金截留及藏匿還款證據等手段,通過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及“證據”,該團伙通過“以貸還貸”的犯罪手法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在被害人無法償還虛高“借款”時,藉助訴訟或者採取暴力威脅、恐嚇、非法拘禁等手段,強迫被害人簽訂虛假壘高的借款合同,實施“套路貸”。實施詐騙和敲詐勒索既遂金額共計2500餘萬元,未遂金額共計7500餘萬元。

上述被告人在尋甸縣轄區內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危害一方,詐騙既遂與未遂數額均屬特別巨大,且組織成員地位、作用、分工明確,作案時間長達10餘年,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在行業領域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

判決

8名團伙成員均獲刑

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人何圳知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300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八年,並處罰金305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鎖良豔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75萬元。被告人徐歡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40萬元。其餘5名團伙成員分別以犯詐騙罪、詐騙罪(未遂)、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被判處六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釋法

顯失公平的合同借款人不需履行

法官指出,“套路貸”犯罪是近年來興起的新型詐騙犯罪方式,其以民間借貸爲幌子,通過“虛增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誘騙或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貸圈套,繼而通過暴力討債、虛假訴訟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虛高借款”,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爲。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或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套路貸”案件中,放貸公司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明顯顯失公平,亦可能成立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情形。如果涉案的“套路貸”合同有符合上述情形的事由,則合同自始、當然無效,借款人不需要履行合同。

同時,借款人因爲高利借貸的合同拖欠債務時,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員如果暴力催債,還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性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爲。

通訊員 袁文東

來源: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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