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給女兒錢天經地義但是未經再婚妻子的同意私自給與前妻所生的女兒轉兩萬塊錢

再婚妻子能不能以“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要求返還?

被告男子和前妻於1995年登記結婚2012年在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雙方的女兒由前妻撫養男方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1000元

2019年1月21日原告(現任妻子)與被告男子登記結婚

2019年5月7日現任妻子與男子達成書面協議協議約定:男子支付與前妻所生女兒在校期間的生活費每月1000元整,大學畢業終止所有費用。

支付生活費由現任妻子按時銀行轉賬,每月20日支付。前妻女兒不得私下找男子以各種理由索要經費,一經發現,從生活費里扣除。如學習需要,查明屬實直接交付收款單位,必須收回收據。

前妻女兒不得與男子有任何通訊往來。現任妻子每月打印男子電話清單、單位電話記錄。如發現有前妻女兒的電話,有權取消一切費用。就此夫妻達成一致。

結果2019.1.21至2019.10.10期間

被告男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

支付前妻女兒累計20978.59

此記錄被現任妻子發現

這是夫妻共同財產

爲由要求返還!

網上出現兩種聲音

有人替現任妻子抱不平:

有的替丈夫和女兒抱不平: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同時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最後此案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現任妻子)無權主張返還由男子轉給女兒的款項。

再婚家庭中的夫妻,經歷過磨難後再走入婚姻,都懂得珍惜,但涉及到孩子有時就爲難了。對此,雙方應當換位思考,相互理解。

當然,評論區也有理性的聲音出現:不在於錢,而在於沒有商量就不對了。

確實,雙方一旦組成家庭,彼此就成爲了最親近的家人關係,日常的溝通和交流是營造和諧夫妻關係的調和劑。尤其牽涉到雙方的財產利益更需要理性地協商分析,這樣纔不會在事後出現大的分歧,影響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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