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販賣‘藥材’是犯罪行爲,可我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一次又一次地抱着僥倖的心理,最終被當場抓獲,落入法網。現在說什麼都遲了。”

近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看守所,當被告人祝某聽到其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的判決結果時,眼裏的淚水止不住地往外流。

幫忙租倉庫卸貨竟獲利10萬

“小周,今天有人過來要承租公司的倉庫,到時你與對方交接一下。”2020年3月16日,梧州某公司後勤工作人員小周接到公司經理電話。放下電話後,小周來到倉庫與一個自稱“亞登”的男子對接。

“亞登”告知小周,其承租倉庫是用來存放“肥料”的。小周隨後把倉庫鑰匙交給對方並辦好交接工作。當天18時,當小周再次返回倉庫時,發現倉庫外警燈閃爍,一輛紅色大貨車停放在倉庫外,貨車裝滿了用蛇皮袋包裝起來的貨,堆得整整齊齊、密密麻麻,從表面上看不出是什麼貨物,但不像是“亞登”所說的“肥料”。有數十包貨物已經被搬進了倉庫裏,現場有三名男子戴着手銬,被民警控制住。

讓小周意想不到的是,這車多達15噸的所謂“肥料”竟是製造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主原料--麻黃草。隨着貨車司機崔某、幕後老闆祝某以及自稱“亞登”的男子粟某被當場抓獲,一起跨越了2000多公里的重大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浮出了水面。

崔某交代,2020年3月12日,其接到一個胡姓男子的電話,叫他從河北省安國市運貨去廣西梧州,並約定給其17000元運費。第二天下午,崔某駕車到達該男子指定地點裝貨,大約裝了15噸“藥材”。隨後,他日夜兼程開了2000多公里,於3月16日到達廣西梧州對方指定的倉庫,當天下午當搬運工正在卸貨的時候,公安民警就將其抓獲。崔某還交代,去年11月、12月,他曾兩次駕車從河北省運輸“藥材”到廣西蒙山縣。

祝某供述,他是藤縣太平鎮某村村民。去年10月至12月份期間,鄧某從河北省安國市購買過兩次“藥材”,並叫其幫忙接收和存放。祝某叫來鄰村村民粟某一起在蒙山縣黃村鎮找了一個倉庫,月租金2000元。上述兩批“藥材”到達黃村鎮倉庫後,由祝某僱請人員將“藥材”搬運至倉庫內。隨後,鄧某給了祝某12萬元,其中10萬元是給祝某的報酬,另外2萬作爲運轉費用。拿到錢後,祝某給了粟某8000元報酬。

出資入股合夥販賣“藥材”

僅僅是幫忙找倉庫以及僱人卸貨,輕輕鬆鬆就拿到9.2萬元的報酬,雖然意識到事情並非那麼簡單,但在金錢面前,嚐到甜頭的祝某已經淪陷在金錢的誘惑中。2020年3月份,鄧某聯繫祝某,打算與其合夥購買“藥材”進行販賣,祝某不假思索就答應了,並承諾出資4萬元,要求佔20%的股份。一番協商後,雙方達成口頭協議,明確了各自的分工以及利潤分配。隨後,鄧某拿了17萬現金給祝某。祝某聯繫河北省保定市“藥材”老闆胡某商談相關事宜。3月12日雙方達成協議,祝某就通過他人將21萬元分別轉入胡某提供的三個銀行賬戶。第二日,胡某再次僱請崔某駕駛大貨車將300包約15噸的“藥材”從河北省安國市運往梧州市,運費17000元由祝某支付。

同月16日下午,崔某駕車一路走高速到達梧州市。在祝某等人的安排下,崔某將“藥材”運至粟某承租梧州某公司的倉庫,並由粟某僱請人員將“藥材”搬運進倉庫內。尚未卸貨完畢,公安民警趕到,人贓俱獲,現場查獲麻黃草疑似物300包淨重15150千克。

根據祝某、粟某等人交代的線索,3月19日,公安民警在蒙山縣黃村鎮的倉庫內查獲麻黃草疑似物100包淨重5070千克。公安民警在上述查獲的400包麻黃草疑似物中隨機抽取28份樣本進行檢測。經鑑定,送檢樣本均檢出含有麻黃鹼成分。綜上,公安機關查獲的麻黃草共20220千克,摺合麻黃鹼含量67.4千克。

警方介紹,胡某、鄧某同時被警方抓獲,另案處理。

自被抓獲直至庭審,祝某一直堅持辯稱其不知麻黃草可以製造毒品,且沒有證據證實涉案麻黃草是用於製造毒品的,因此他的行爲不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而應定性爲非法經營罪。

獲刑11年半他後悔不已

對於被告人祝某的辯護意見,藤縣法院經審理指出,祝某在偵查階段供述其與同夥合謀出資購買麻黃草進行轉賣,且明知麻黃草可以用來製造毒品,仍然予以買賣;粟某在偵查階段供述祝某曾叫其幫煮麻黃草製造毒品,也知道祝某購買的貨物是麻黃草,且有相關證人證言、搜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予以印證,足以認定祝某明知麻黃草是製毒物品而非法購買,其實施犯罪的主觀故意明確,行爲符合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法院認爲,被告人祝某、粟某違反國家規定,夥同他人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麻黃鹼,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祝某、粟某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且依法應在“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幅度內量刑。

法院指出,被告人祝某、粟某均有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祝某出資購買麻黃草,並積極實施犯罪行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粟某明知同夥買賣麻黃草幫忙找倉庫和搬運工,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合案情,藤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粟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我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服從判決,不上訴。”在看守所,祝某接過判決書,一邊抹淚一邊顫顫巍巍地在宣判筆錄上籤下自己的名字。

【供稿:藤縣公安局禁毒大隊】

轉自:中國禁毒

編輯:網警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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