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鄭 劍 吳長有

2020年11月2日10時許,1年6個月刑期屆滿的山東某學院大學生王振懿走出了曹縣看守所的大鐵門,早已守候在門口的楊美霞一把抱住了瘦削了許多的兒子淚如雨下……

"我冤枉,我沒打人,我無罪。"王振懿激動地說,"刑期雖然滿了,我也要把這場官司打到底!"

那麼,王振懿到底有沒有毆打他人,這究竟是一起怎樣的案件呢?

前男友、現男友爭鬥,大學生被捕

2018年6月11日前後,17歲女孩孔某茜(畢業於定陶某中學)到濟南和15歲的現男友商某(畢業於定陶某中學)、前男友馬某傑(畢業於定陶某中學)玩兒。

6月13日,孔某茜與馬某傑乘坐大巴車回菏澤市定陶區,而商某也坐在同一輛大巴車裏。商見孔與馬坐在一起,就把孔叫過去詢問情況,得知馬是其前男友就很不高興。

晚8點左右,大巴車到了定陶區屹航大酒店路口,馬與孔下車走了,商跟在後面。

據案件反映,因爲在車上與商說話的事情,馬與孔爭吵起來。商衝上去就與馬發生了肢體衝突。馬和商隨即各自喊人來幫忙。

馬喊來了於某(15歲,定陶某中學學生)、程某(15歲,定陶某中學學生)、陳某琢(15歲,定陶某中學學生)等;商某喊來了孫某(17歲,畢業於定陶某中學)、彭某(15歲,定陶某中學學生)、劉某(17歲,定陶某中學學生)、張某文(18歲,定陶某中學學生)、王振懿等。

上述的馬、商、於、程、陳、孫、彭、劉、張等,均爲王振懿的弟弟王某宇在定陶某中學的同學、校友,王振懿也曾在這所中學讀書,比其中絕大多數人高兩個年級,與這兩夥人都認識,馬、商還都去過他的家裏玩兒,還都是微信好友。

此後,雙方的部分人員發生了打鬥,商、馬均不同程度受傷。警察出警後,雙方人員各自散去,事態平息。

後經定陶公安分局刑事技術大隊鑑定,馬的損害程度構成輕傷二級。該分局立刑案,西城派出所所長陳某峯率隊偵辦。

楊美霞是在2018年8月9日西城派出所辦案人員去她家送傳喚證,才知道兒子王振懿涉嫌尋釁滋事的。楊美霞反映,她立即質問兒子到底打沒打人,王振懿堅定地回答沒有打人。她還不放心,就又找陳某琢、劉某、商某、李某萱等人覈實情況,所獲得的信息與王振懿的說法吻合,她的心總算安穩了些。但在10月3日公安機關將孫某抓獲後,她又擔心起來。

"我認爲把情況說清楚很重要,於是就找辦案的張警官,請求帶王振懿去派出所說明不在羣毆現場的情況,但他讓我回家等孫某的案子訴完再說。"楊美霞稱,"我就回家等,直到2019年2月1日定陶區法院將孫某判刑也沒等到他的電話,而王振懿卻在5月3日被定陶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爲由刑拘,半個月後又被逮捕。"

是否參與毆打被害人馬某傑,成了關乎王振懿是否涉嫌犯罪的關鍵問題。

而據筆錄顯示,馬在向辦案人員敘述被打經歷的前兩份筆錄裏隻字未提熟人王振懿,而是指孫某、彭某毆打了他;證人劉某在2018年8月4日的《詢問筆錄》裏稱"看到王振懿、彭某、孫某對馬某傑拳打腳踢",卻又在2019年4月12日的《詢問筆錄》裏稱"我去的時候沒有看到有人動手打架";王振懿則堅稱自己不僅沒有打馬某傑還去接李某萱來勸架,回來時羣架已打完,自己根本不在羣毆現場;張某文、李某萱等人的筆錄印證了王振懿的說法。但公安機關認爲王振懿夥同商某毆打了馬某傑,涉嫌尋釁滋事罪。

2019年8月15日,定陶區檢察院向定陶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王振懿夥同商某等人毆打了馬某傑。

重審中後補證據,被告人蹊蹺被判有罪

2019年9月27日,定陶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王振懿涉嫌尋釁滋事罪案。

王振懿帶着刑具受審,法官的理由是找不到打開刑具的鑰匙。

因公訴機關指控王振懿夥同商某毆打馬某傑的主要證據是證人程某、劉某、陳某琢的筆錄,而這與張某文、李某萱等人的筆錄相矛盾,還有程某、劉某、陳某琢等證人於不同時段所作的筆錄自相矛盾,無法進行合理解釋。王振懿的辯護人當庭請求公訴方提供辦案人員取證時的同步錄音錄像,但未被准許,辯護人還請求證人出庭,也無證人到庭。

"據我瞭解,辦案單位沒把同步錄音錄像資料隨捲上交。"楊美霞稱,"我還找到了證人未到庭的原因:直到開庭前三天的9月24日下午快下班時,他們才通知郵政快遞員去取通知證人出庭的傳票,但並未寫明具體地址只是籠統地寫着街道或小區名稱,最終導致快件沒能送達,一週後又退回區法院。"

2019年11月5日,定陶區法院作出(2019)魯1703行初342號刑事判決,以王振懿犯有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王振懿不服判決,遂上訴至菏澤中院。

2020年1月14日,菏澤中院作出(2019)魯17刑終592號刑事裁定,以"原審法院的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爲由,撤銷342號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定陶區法院重審。

直至3月6日,區法院才立案受理,卻又在5月20日中止審理。兩個多月後,通知將於7月31日開庭。王振懿的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程某的父親同意出庭。

"爲阻止程父在7月31日出庭,已調離西城派出所的陳所長竟找到程父的領導不讓准假給他。陳所長還讓程父說2018年辦案人員給程某做筆錄時他在現場,被拒絕。於是,辦案人員纔在7月29日凌晨2點多對馬某傑作了有'我知道的有孫某、彭某、王振懿、商某,他們都在現場圍着我拳打腳踢了'內容的《詢問筆錄》以及有'馬某傑將照片看了一遍後,然後指出:9號照片上的這名男子叫王振懿,王振懿動手打他了'內容的《辨認筆錄》。這與二人在2019年2月28日進行微信對話時的態度相比轉變很突然。在微信對話時王振懿說'我要是真動手了我也不會找你,我也沒臉找你,我冤不?我還喊了兩三個小閨女去勸架',馬某傑答'事情都這樣了,我也想幫你,現在這情況我真的幫不了'。"楊美霞激動地說,"如果王振懿真的毆打了馬某傑怎麼可能有這樣的微信對話?而這兩份筆錄被區法院採信作爲證王振懿有罪的證據了。"

"7月31日並未開庭,直至9月18日才公開開庭,卻阻止我等所有親屬旁聽。"楊美霞說。

庭審中,定陶區檢察院指控王振懿夥同商某等人毆打馬某傑,致其鼻部受傷出血,經鑑定損害程度構成輕傷二級。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劉某、程某、陳某琢、馬某傑等人的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王振懿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振懿堅持上次開庭時的陳述:"我冤枉,我根本沒有打人,我無罪。"

王振懿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一、指控王振懿毆打馬某傑的證據不確實充分,與其它證據存在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二、現有證據可以互相印證,證明被害人馬某傑在小樹林被毆打時,王振懿不在現場;三、被告人王振懿毆打馬某傑缺乏犯罪動機和目的。

王振懿的辯護人依然請求公訴方提供取證時的同步錄音錄像,卻依然未獲准許。有別於上次庭審,這次有一位證人即程某的父親出庭了。

"法官問程父,程某作9月5日的《辨認筆錄》時是否在場,他說不在場。"楊美霞稱,"程某的同學戚某旭給出具書證,說他在2018年9月5日21點30分放學後,陪同程某去的西城派出所。但這份本該排除的證據,還是被法院採信作爲證王振懿有罪的證據。"

區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經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振懿參與毆打被害人馬某傑,有證人劉某證言證王振懿毆打了馬某傑、證人陳某琢證言證對方人員除劉某沒有動手,其他人員都動手了。有證人程某對被告人王振懿就是在案發當晚在綠化帶內參與毆打馬某傑的人的辨認。有被害人馬某傑對被告人王振懿毆打他的陳述及對被告人王振懿的辨認,並辨認出被告人王振懿毆打了被害人,與相關證據能夠相印證。

2020年9月27日,區法院作出(2020)魯1703刑初3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人王振懿犯有尋釁滋事罪爲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扣除10天的上訴期,這距王振懿刑滿釋放的2020年11月2日還有26天的時間,即使再上訴,刑期也已執行完畢。"楊美霞說。即便如此,王振懿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了上訴。

被告人一方:三點疑問

對於本案,被告人和楊美霞有如下疑問:

第一、是否存在移花接木的問題?

是否毆打他人,爲被告人罪與非罪的關鍵問題。

原審法院選擇劉某2018年8月4日的《詢問筆錄》、陳某琢2018年7月25日的《詢問筆錄》、程某2018年9月5日的《辨認筆錄》、馬某傑2020年7月29日的《詢問筆錄》及《辨認筆錄》等,形成了這樣的證據鏈——有證人劉某證言證王振懿毆打了馬某傑、證人陳某琢證言證對方人員除劉某沒有動手,其他人員都動手了。有證人程某對被告人王振懿就是在案發當晚在綠化帶內參與毆打馬某傑的人的辨認。有被害人馬某傑對被告人王振懿毆打他的陳述及對被告人王振懿的辨認,並辨認出被告人王振懿毆打了被害人。

該證據鏈中的"有證人程某對被告人王振懿就是在案發當晚在綠化帶內參與毆打馬某傑的人的辨認",這一證據來源於2018年9月5日程某的《辨認筆錄》,而程某及其父親均稱辦案人員作該筆錄時程父不在現場,因此該筆錄能否堪當證據存疑。更重要的是,程某在2020年9月21日出書證稱9月5日那天辦案人員"只是拿了幾張照片問我認識誰、誰在場,沒說誰打人了"。

該證據鏈中"對方人員除劉某沒有動手,其他人員都動手了",這一證據來源於證人陳某琢2018年7月25日的《詢問筆錄》,而陳在2019年3月10日的《詢問筆錄》還說,"在馬某傑和商某打起來之前王振懿就在那了,我趕緊給他好朋友張志打電話想讓張跟王說說,王剛想接電話時他自己的手機響了,他邊打電話邊往路邊走,等這邊打完架的時候他和兩個女孩從路邊過來了,這時候打架的人都散開了……我沒有看見王振懿打架。"可見,這兩份筆錄均未指被告人毆打他人,而2019年的筆錄則直說被告人不在羣毆現場,回來時"打架的人都散開了",而原審法院卻選取2018年筆錄中的"對方人員除劉某沒有動手,其他人員都動手了"這句話與其他人的證言搭配組合成證據鏈,以證被告人毆打他人。

上述的兩個行爲是否存在移花接木的問題呢?

第二、爲何採信重審階段後補的證據?

2020年7月29日凌晨2點多,西城派出所對馬某傑作了《詢問筆錄》和《辨認筆錄》,而此時案件早已進入重審階段。

那麼,這兩份證據是否應予排除?原審法院爲什麼採信該證據?

第三、是否存在選擇性取證的問題?

首先,證被告人毆打他人的證據與李某萱、張某文稱被告人不在羣毆現場的證言相矛盾相沖突。

張某文在2019 年5月17日的《詢問筆錄》裏稱,"2018年6月13日的一個傍晚,我和王振懿、彭某、孫某等在一個飯店喫燒烤。商某給王振懿打電話讓去汽車站接他。然後王就跟我和彭某騎了兩輛電車去東關汽車站接他。等了一大會兒,商某沒有到。一會兒王接了一個電話……說商某在屹航酒店下車出事了,我們三人就騎着電車往西關趕。我和彭某騎一輛車,他騎一輛。走到歐亞半島他騎到我們前面很遠了,我就沒看見他……到屹航大酒店對過維也納酒店的空地上,我看見商某和馬某傑每人一臉血,我有點害怕,我就去路邊站着了,之後,我聽到人羣中有幾人在吵架,很亂,接着一堆人就打起來了,我沒有看見具體誰動的手,一會有人喊有人報警啦,人羣就散開了……這個時候我就看見王振懿從維也納酒店東邊過來了,帶了兩三個女孩走過來了。"

李某萱在2019年2月28日的《詢問筆錄》裏稱,"王振懿給我打電話說,'孔某茜在屹航大酒店門口,你趕緊把孔拉走吧……我也沒有多問,就和朋友張迪騎着電車往屹航去……王振懿給我打電話說,'我在屹航這裏呢,你怎麼還沒來到',我說'你到哲臣龍蝦附近來接我吧'……碰面後我們一起走到了屹航大酒店的馬路對面的空地上……我看見商的臉上有血,我就問孔某茜怎麼回事,孔說'前男友和現男友發生矛盾了',說話的時候,警察就開着警車過來了,我就和孔分開了。到場時架已經打完。"

張某文、李某萱的上述說法與王振懿在2019年5月3日被刑拘時所作的供述基本吻合。

其次,證人、被害人於不同時段所出的證言之間有尖銳的矛盾與衝突。

如程某2018年9月5日的《辨認筆錄》稱,"辨認人程某將全部照片認真仔細看過,然後指出,8號(王振懿)就是參與毆打馬某傑的人。"而程某2019年4月21日的《詢問筆錄》稱,"2018年6月晚上8點左右,我騎着電車帶着陳某琢往屹航酒店門口去。到了我看見馬某傑和商某他們臉上都有血……我和馬某傑、商某說話的時候,開來三輛出租車,王振懿從最後一輛出租車上下來後,知道馬某傑、商某因爲孔某茜打起來,就對我們說'因爲一個女孩不值得',陳某琢讓王接個電話,王沒接,過幾分鐘王接一個電話就從我身邊走過去了……馬某傑和商某幾個人走到屹航酒店對過小樹林裏面動手打架……過了十分鐘左右,王振懿和李某萱在我們旁邊站着,我沒看見王振懿動手。"

又如,證人劉某在2018年8月4日的《詢問筆錄》裏稱,"看到王振懿、彭某、孫某對馬某傑拳打腳踢。"在2019年4月12日的《詢問筆錄》裏又稱,"我去的時候沒有看到有人動手打架。"

再如馬某傑在2020年7月29日凌晨的《詢問筆錄》裏稱,"我知道的有孫某、彭某、王振懿、商某,他們都在現場圍着我拳打腳踢了。"而在2018年6月14日的《詢問筆錄》裏又稱,"沒有燈光抱着頭看不清具體是誰動的手。"在2018年7月25日的《詢問筆錄》裏還稱,"我用雙手抱着頭。大約過了十秒左右,對方停止打我了……對方我除了商某、劉某、彭某認識,其他人我不認識。後來陳某琢等對我說'孫某、彭某打我了'。"

在證據如此矛盾、衝突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只選取了證被告人毆打他人的證據,並以此爲據,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第五十五條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對此,被告人認爲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於2020年9月30日提起上訴,並被菏澤中院受理。

"儘管目前尚未通知開庭的時間,但我們相信菏澤中院會依法作出公正判決的。"楊美霞表示。

讓我們拭目以待王振懿尋釁滋事案最終的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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