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消息 東北證券按低於公告的基準融資利率的融資利率與客戶簽訂合約,客戶因飛馬國際股票跌停爆倉,欠本金57萬元,在簽訂還款承諾函後仍不還款,被東北證券起訴。

2018年1月5日,東北證券與朱某某簽訂關於融資融券業務的《業務合同》,合同簽訂當日,朱某某在東北證券營業部開立融資融券信用賬戶。東北證券根據朱某某的資信情況,按低於公告的基準融資利率標準確定朱某某的融資年化利率6.5%。東北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平倉線爲130%,預警線爲140%。

2018年1月8日,朱某某從東北證券處多次融資用於購買基金及股票,針對每筆發生款項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從東北證券系統中扣取相應融資費用。

由於朱某某所購買的飛馬國際股票連續跌停並低於平倉線導致無法賣出,致使朱某某無法按期償還融資款,朱某某於2018年10月18日向東北證券出具承諾書,承諾書中確認截止2018年10月10日累計欠款71.43萬元,並承諾於2018年11月30日前歸還全部負債。

因朱某某未按約清償全部欠款,朱某某於2019年1月2日再次向東北證券出具承諾書,確認截止2019年1月1日欠款金額爲68.44萬元,並承諾於2019年12月31日前歸還全部負債。承諾出具後,朱某某僅償還了部分融資款,截止2020年9月11日,朱某某尚欠東北證券本金57.23萬元及融資費180.74元未償還。

法院審理後認爲,東北證券與朱某某簽訂的《業務合同》等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案朱某某未按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向東北證券返還融資款,其行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東北證券要求朱某某返還融資本金57.23萬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東北證券主張融資利息、違約金(罰息)的問題。經東北證券審批,朱某某融資利率由年化8.35%調整爲年化6.5%,針對所欠融資款57.23萬元,該款發生後朱某某並未支付相應利息,故此款利息從發生之日即2018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5%計算至實際給付時止。根據《業務合同》中約定的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及萬分之五的罰息率按日計算收取違約金。從2019年1月8日開始計算違約期限,東北證券利息與違約金一併主張超出法律保護24%年利率上限,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法院依法判決,朱某某償還東北證券融資款本金57.23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支付融資費用180.74元,駁回東北證券其他訴訟請求。(法說資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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