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二十六年之久,雲南男子何學光被無罪釋放。

這個男人是誰?究竟犯了什麼錯?爲什麼在二十六年的牢獄之災後被無罪釋放?全民爲其究竟是法治的進步,還是道德的徒有其表?

左三何學光

01判決依據:

當年,這個叫何學光的男子,被指控用炸藥炸死了一名正要去約會的年輕男子。警方的依據是:

何學光曾經被勒色村的人用石頭砸過,而且曾經和勒色村的人打過架,多重原因之下,這個青年產生了報復之心。何學光懂得爆破技術並持有炸藥、雷管等物品是無可爭議的事實。

02翻案依據:

如今,何學光請了律師,翻了案。

據悉,何學光的有罪供述被指摘是經過長時間疲勞審訊後作出的,這種供述不穩定。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何學光立刻便推翻了所作的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爲認定何學光故意殺人的依據。

因此,法院審理後認定:本案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故原公訴機關指控何學光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判決何學光無罪。

03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被告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派生標準。由於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追訴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訴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爲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爲的法律原則。

04案發當日:

按照當初的認定:案發當晚,何學光攜帶捆綁好的炸藥及電筒朝勒色村方向走。當走到距勒克村一公里的地方時,發現對面有人走來,認定是勒色村的人,即用火柴點燃導火索,將炸藥朝對面來人拋去,當場將勒色村的師佔金炸死。

儘管犯罪事實無法認證,但那個無辜的青年畢竟已經魂歸大地,這是無可爭議的事實。那天夜裏,彌勒市西一鄉勒色村男子師佔金等人與勒克村的女青年約會。大約22時左右,師佔金正要去接勒克村女青年,當走到距勒克村約1公里處時,突然發生爆炸,師佔金這個可憐的青年當場炸死。

經法醫鑑定:師佔金系被爆炸飛行物(石塊)擊傷頭顱左枕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05誰心可安?

疑罪從無終究是法律的認定,不代表事實真相,更不能借此博取同情。判定爲無罪的人不一定無罪,被害者卻是百分百的無辜。

每次看到那些從監獄裏剛剛走出的貌似無辜者,總有種陽光下冰雪覆蓋的冷。這種冷痛徹心扉。不可否認,這裏面肯定有無辜者,但無辜者的比例究竟有多大呢?這是一個無法統計的數據。

但是,人的第一次主觀判斷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對的。當年審判的人,也絕非是百分百地不負責任。

而當這些無辜者們一個個走出來,走到陽光下,胸前戴着大紅花,接受着歡呼和掌聲,接受着憐憫和道歉,有種莫名的突兀。那些百分百無辜的受害者呢?能安息嗎?

而且,這些走出來的人無一例外地選擇了申請鉅額的國家賠償,整個社會都欠他們的,他們是債主,而我們是借債人。

試問,誰心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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