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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空调过程中,工人意外坠亡,牵出种种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涉事方因此摊上官司,责任谁来负?他们各有说法,我们看看法院怎么说。

前情回顾

1、维修空调不慎坠亡

原告周某、案外人周某能(系原告周某父亲,持有制冷与空调作业大型安装修理的上岗证)、陈某才受被告王某的雇佣前往被告李某峰位于松江区佘山镇某处房屋内进行空调、地暖的保养。在空调检修口作业时,陈某才扶着爬梯,案外人周某能沿着扶梯上去后,将手伸进新风系统的检修口时突然从扶梯上坠落,之后死亡。事后,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注明周某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触电可能)。

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峰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王某与死者周某能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

2、庭上被告各执一词

审理中,李某峰辩称,其与王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与维修工没有直接关系,责任应由王某承担。且周某能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或者高空坠落所致,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王某辩称,其与李某峰之间应当按份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造成受害人周某能死亡的原因可能为触电,李某峰作为空调的所有者,故应由被告李某峰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依法划责定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周某能系在检修空调新风系统过程中坠亡,其直接死亡原因虽未能确定,但不能排除触电、高坠等外因。被告王某系受害人的雇主、李某峰系该承揽合同的发包方,被告王某、李某峰均有义务为被害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而显然两被告未能给受害人提供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故均对本案受害人的死亡存有过错。

对于两被告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现无法确定两被告的过错行为对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故酌情确定由两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死亡原因不明时,如何利用法律规则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可能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某能死因为“疑似触电”,李某峰作为案涉承揽合同的发包方、王某作为雇主均有义务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确保人身安全。在周某能的死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认定李某峰、王某对周某能的死亡均可能负有一定过错并承担各半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在此,我们也来看看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 王露露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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