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二三里资讯报道贵州威宁县67岁农民何女士(以下简称原告),不服威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的立案情况,引发关注。原告向法院诉求:依法确认威宁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处罚决定书。

审理案件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的家属告诉二三里资讯:8月24日,新发派出所已发还被扣押的物品。原定于8月27日开庭,8月26日委托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11月19日下午,此案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围绕威宁县公安局提交的书面和视频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

早期报道网友的评论。(网页截图)

据了解,8月18日下午,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上,威宁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共4组20份66页书面证据,21段从出警开始的相关办案执法记录仪视频。

书面证据清单显示,第一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明案件来源和传唤情况。第二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案件处罚情况和告知情况。第三组户籍信息、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自述材料、现场勘验材料、疾病证明书、照片、查询记录证明原告的违法情况和事实;第四组执行回执和送达回执主要证明执行情况和送达情况。

事发时新发派出所的出警现场,划线处为实际到达时间。(视频截图)

威宁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21段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其中第一段出警视频时间为2020年7月6日上午10点30分至10点32分,办案单位新发派出所的4名出警人员到达蔬菜基地,原告未在视频画面出现。第二段和第三段视频10点32分至10点52分,原告出现在视频现场。第四段视频10点52分至10点59分,新发派出所的4名出警人员把原告从大水塘蔬菜基地带到派出所进行搜身检查。10点59分至11点18分,新发派出所完成检查把原告强行拖拽到有防护铁门的审讯室关闭。

警方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据传唤证,画圈处为审批延长时间和传唤到派出所的书面记录时间。(受访者供图)

其它多段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的为询问笔录现场,最后一段送原告离开的视频显示的时间是2020年7月7日1点54分。

警方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画圈处为现场勘验开始与结束时间以及到达现场的民警。(受访者供图)

威宁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认定:现查明2020年7月6日10时许,在贵州省威宁县新发乡(小地名大水塘处)蔬菜基地,因基地负责人柏自满不需要工人原告做工,原告到蔬菜基地闹事,并辱骂基地工作人员。新发派出所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又辱骂、推搡出警人员,经出警人员多次劝解无果后,将原告传唤至威宁县公安局新发派出所调查处理。到达新发派出所后,原告依然辱骂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还将新发派出所村警的衣服撕烂,抓伤村警的手臂。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音视频资料、拍摄照片、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威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

警方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画圈处为原告实际到达新发派出所的时间。(视频截图)

二三里资讯在威宁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视频画面内容注意到:2020年7月6日上午10点56分原告刚下车,在现场出警未穿警服的男子要求立即对原告进行安全检查,未穿警服的男子系决定书认定的在出警现场“又辱骂、推搡出警人员”的出警人员。10点57分,原告被叫到一间办公室挨着椅子刚坐下,另一名平头穿警服、胸前标志显示“XJ”字母的男子呵斥“谁叫你坐起的,站到墙边去”,该男子系决定书认定的“还将新发派出所村警的衣服撕烂”,当天21点04分,该男子向原告宣读处罚决定笔录。检查过程中的11点05分,原告何女士自己跪在地上。11点09分,新发派出所完成强制措施将原告拖拽到审讯室关押。

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新发派出所辅警检查后实施强制措施。(视频截图)

原告的家属称:“被告的办案单位新发派出所为规避法律风险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定程序的规定,向法院提供与视频画面内容不符的虚假书面证据。其中书面证据上署名的两个警察我们都认识,自始至终均未在视频画面里出现过,全程是无执法主体资格的协警(辅警)独立完成。书面现场勘验笔录记录时间是7月6日上午10时19分到24分,传唤证显示的是10时30分传唤到派出所,在出警前就完成勘验笔录和认定寻衅滋事,这不是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是什么?认定“抓伤村警手臂”的主要证据是威宁新发爱心百姓医院出具的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而不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执行拘留在提交的所有证据中居然没有公安局的审批手续。”

警方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决定书认定的“抓伤村警手臂和撕烂村警衣服”现场。(视频截图)

“相关法律已经明确用人单位解聘员工是需要提前通知的,蔬菜基地的柏自满因为买竹子而报复立即不让做活路明显就是违法行为,最起码也要提前通知,当时也不能证明柏自满就是蔬菜基地公司的老板,况且在派出所出警到达的时候是没有在现场,被认定为在蔬菜基地“闹事”仅仅是报警人柏自满的指证。新发派出所长期真实客观存在着违法违规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此次的行为是继续违法违规的表现。决定书和相关村警的笔录认定在派出所寻衅滋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我们始终坚信,法院定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辩论:根据被告威宁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视频显示,原告没有寻衅滋事的事实和行为,新发派出所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存在办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新发派出所的办案询问过程,画圈处办案民警的服装标志显示“XJ”字母。(视频截图)

办案程序违法主要体现在:一是柏自满报警后,2020年7月6日上午新发派出所派出的4名出警人员不是正式的人民警察,而是协警及辅助人员,不具有执法资质,事后新发派出所向法院出具早于出警时间的现场勘验笔录和传唤证。

二是新发派出所出警人员在出警现场威胁原告并与报警人柏自满谈生意,在没有出示传唤证或人民警察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把原告非法传唤到派出所,办案人员工作态度恶劣。在带到派出所的时候同样也是没有出示人民警察证和搜查证,原告刚下车立即被非法搜身和被非法实施强制措施,现场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人数没有达到两名,甚至没有人民警察参与,更没有通知家属,而且派男性工作人员参与搜查原告身体,威胁、辱骂、刑讯逼供要让原告坐老虎凳。

三是新发派出所非法强制关押原告16个小时,在关押期间的办案(询问)都是由不具有执法权、指认原告“实施违法行为”的协警(辅警)完成。

四是新发派出所违法违规未经审批,违法决定拘留原告十日。非法采信报警人具有厉害关系的工人笔录证言、以及被告办案单位具有厉害关系且是对原告全程独立办案协警的非法笔录证言和未经权威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

对于事实主体,原告本来就一直在蔬菜基地做工,并且当天上午还做到10点,原告在蔬菜基地做工,与蔬菜基地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柏自满因为买卖竹子的事情实施报复,找借口辞退原告,违法解除原告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原告提出异议怎么能称为闹事?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柏自满是蔬菜基地负责人,能够代表公司解除原告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必须遵循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而且还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如果对蔬菜基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服,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柏自满没有按照劳动法的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柏自满违反劳动法侵犯原告的劳动权利,是柏自满在违法。原告不服柏自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提出异议,不是闹事行为,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到蔬菜基地闹事,并辱骂基地工作人员”是错误的。是办案单位偏听偏信,执法不公正,乱执法。

宣读处罚决定,指认原告“撕烂村警衣服”的新发派出所民警。(视频截图)

被告威宁县公安局代理人在庭上答辩:威宁县公安局对原告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代理人指控的新发派出所在出警、传唤、检查、实施强制措施、询问等全过程均由无执法主体资格的辅警独立完成的事实,威宁县公安局代理人之一、新发派出所所长、书面署名的办案民警之一有异议并表述:当天出警到现场的四名工作人员确实是辅警,但后面的办案过程是有民警参与。

就威宁县公安局代理人之一提出的异议,原告代理人当庭要求被告威宁县公安局,向法庭提供7月6日新发派出所办理原告案件执法视频里面工作人员的人民警察证,或者相关公职人员编制文件。

决定书认定原告抓伤村警手臂,乡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受访者供图)

针对此案中家属质疑辅警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黄雪刚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告诉二三里资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警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清单和证明目的登记表,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质疑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新发派出所的决定拘留审批表。(受访者供图)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执法,也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同时意见还明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案(事)件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

当天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此案的判决结果以及后续事宜的进展,二三里资讯将继续跟踪报道!

(二三里编辑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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