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二三里資訊報道貴州威寧縣67歲農民何女士(以下簡稱原告),不服威寧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一案的立案情況,引發關注。原告向法院訴求:依法確認威寧縣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爲違法並撤銷處罰決定書。

審理案件的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

原告的家屬告訴二三里資訊:8月24日,新發派出所已發還被扣押的物品。原定於8月27日開庭,8月26日委託代理人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11月19日下午,此案在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在庭審現場,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圍繞威寧縣公安局提交的書面和視頻證據展開質證與辯論。

早期報道網友的評論。(網頁截圖)

據瞭解,8月18日下午,在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組織的證據交換和庭前會議上,威寧縣公安局向法院提交共4組20份66頁書面證據,21段從出警開始的相關辦案執法記錄儀視頻。

書面證據清單顯示,第一組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證明案件來源和傳喚情況。第二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傳喚證、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被行政拘留人家屬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證明案件處罰情況和告知情況。第三組戶籍信息、詢問筆錄、到案經過、自述材料、現場勘驗材料、疾病證明書、照片、查詢記錄證明原告的違法情況和事實;第四組執行回執和送達回執主要證明執行情況和送達情況。

事發時新發派出所的出警現場,劃線處爲實際到達時間。(視頻截圖)

威寧縣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21段執法記錄儀視頻顯示,其中第一段出警視頻時間爲2020年7月6日上午10點30分至10點32分,辦案單位新發派出所的4名出警人員到達蔬菜基地,原告未在視頻畫面出現。第二段和第三段視頻10點32分至10點52分,原告出現在視頻現場。第四段視頻10點52分至10點59分,新發派出所的4名出警人員把原告從大水塘蔬菜基地帶到派出所進行搜身檢查。10點59分至11點18分,新發派出所完成檢查把原告強行拖拽到有防護鐵門的審訊室關閉。

警方向法院出具的書面證據傳喚證,畫圈處爲審批延長時間和傳喚到派出所的書面記錄時間。(受訪者供圖)

其它多段執法記錄儀視頻顯示的爲詢問筆錄現場,最後一段送原告離開的視頻顯示的時間是2020年7月7日1點54分。

警方向法院出具的書面證據現場勘驗筆錄,畫圈處爲現場勘驗開始與結束時間以及到達現場的民警。(受訪者供圖)

威寧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認定:現查明2020年7月6日10時許,在貴州省威寧縣新發鄉(小地名大水塘處)蔬菜基地,因基地負責人柏自滿不需要工人原告做工,原告到蔬菜基地鬧事,並辱罵基地工作人員。新發派出所出警人員到達現場後,又辱罵、推搡出警人員,經出警人員多次勸解無果後,將原告傳喚至威寧縣公安局新發派出所調查處理。到達新發派出所後,原告依然辱罵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還將新發派出所村警的衣服撕爛,抓傷村警的手臂。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爲人的陳述、受害人的陳述、到案經過、音視頻資料、拍攝照片、自述材料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原告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送威寧縣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執行期限爲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

警方提供的執法記錄儀視頻,畫圈處爲原告實際到達新發派出所的時間。(視頻截圖)

二三里資訊在威寧縣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視頻畫面內容注意到:2020年7月6日上午10點56分原告剛下車,在現場出警未穿警服的男子要求立即對原告進行安全檢查,未穿警服的男子系決定書認定的在出警現場“又辱罵、推搡出警人員”的出警人員。10點57分,原告被叫到一間辦公室挨着椅子剛坐下,另一名平頭穿警服、胸前標誌顯示“XJ”字母的男子呵斥“誰叫你坐起的,站到牆邊去”,該男子系決定書認定的“還將新發派出所村警的衣服撕爛”,當天21點04分,該男子向原告宣讀處罰決定筆錄。檢查過程中的11點05分,原告何女士自己跪在地上。11點09分,新發派出所完成強制措施將原告拖拽到審訊室關押。

執法記錄儀視頻記錄新發派出所輔警檢查後實施強制措施。(視頻截圖)

原告的家屬稱:“被告的辦案單位新發派出所爲規避法律風險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定程序的規定,向法院提供與視頻畫面內容不符的虛假書面證據。其中書面證據上署名的兩個警察我們都認識,自始至終均未在視頻畫面裏出現過,全程是無執法主體資格的協警(輔警)獨立完成。書面現場勘驗筆錄記錄時間是7月6日上午10時19分到24分,傳喚證顯示的是10時30分傳喚到派出所,在出警前就完成勘驗筆錄和認定尋釁滋事,這不是弄虛作假、濫用職權是什麼?認定“抓傷村警手臂”的主要證據是威寧新發愛心百姓醫院出具的一份《疾病診斷證明書》,而不是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報告,執行拘留在提交的所有證據中居然沒有公安局的審批手續。”

警方的執法記錄儀視頻記錄決定書認定的“抓傷村警手臂和撕爛村警衣服”現場。(視頻截圖)

“相關法律已經明確用人單位解聘員工是需要提前通知的,蔬菜基地的柏自滿因爲買竹子而報復立即不讓做活路明顯就是違法行爲,最起碼也要提前通知,當時也不能證明柏自滿就是蔬菜基地公司的老闆,況且在派出所出警到達的時候是沒有在現場,被認定爲在蔬菜基地“鬧事”僅僅是報警人柏自滿的指證。新發派出所長期真實客觀存在着違法違規和濫用職權的行爲,此次的行爲是繼續違法違規的表現。決定書和相關村警的筆錄認定在派出所尋釁滋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們始終堅信,法院定會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在法庭上辯論:根據被告威寧縣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和視頻顯示,原告沒有尋釁滋事的事實和行爲,新發派出所在辦理此案的過程中存在辦案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新發派出所的辦案詢問過程,畫圈處辦案民警的服裝標誌顯示“XJ”字母。(視頻截圖)

辦案程序違法主要體現在:一是柏自滿報警後,2020年7月6日上午新發派出所派出的4名出警人員不是正式的人民警察,而是協警及輔助人員,不具有執法資質,事後新發派出所向法院出具早於出警時間的現場勘驗筆錄和傳喚證。

二是新發派出所出警人員在出警現場威脅原告並與報警人柏自滿談生意,在沒有出示傳喚證或人民警察等有效證件的情況下把原告非法傳喚到派出所,辦案人員工作態度惡劣。在帶到派出所的時候同樣也是沒有出示人民警察證和搜查證,原告剛下車立即被非法搜身和被非法實施強制措施,現場正式編制的人民警察人數沒有達到兩名,甚至沒有人民警察參與,更沒有通知家屬,而且派男性工作人員參與搜查原告身體,威脅、辱罵、刑訊逼供要讓原告坐老虎凳。

三是新發派出所非法強制關押原告16個小時,在關押期間的辦案(詢問)都是由不具有執法權、指認原告“實施違法行爲”的協警(輔警)完成。

四是新發派出所違法違規未經審批,違法決定拘留原告十日。非法採信報警人具有厲害關係的工人筆錄證言、以及被告辦案單位具有厲害關係且是對原告全程獨立辦案協警的非法筆錄證言和未經權威鑑定的司法鑑定意見。

對於事實主體,原告本來就一直在蔬菜基地做工,並且當天上午還做到10點,原告在蔬菜基地做工,與蔬菜基地公司形成勞動關係。柏自滿因爲買賣竹子的事情實施報復,找藉口辭退原告,違法解除原告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原告提出異議怎麼能稱爲鬧事?同時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柏自滿是蔬菜基地負責人,能夠代表公司解除原告與公司的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必須遵循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一個月向原告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通知,而且還需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告如果對蔬菜基地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不服,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柏自滿沒有按照勞動法的程序依法解除勞動關係,是柏自滿違反勞動法侵犯原告的勞動權利,是柏自滿在違法。原告不服柏自滿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提出異議,不是鬧事行爲,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到蔬菜基地鬧事,並辱罵基地工作人員”是錯誤的。是辦案單位偏聽偏信,執法不公正,亂執法。

宣讀處罰決定,指認原告“撕爛村警衣服”的新發派出所民警。(視頻截圖)

被告威寧縣公安局代理人在庭上答辯:威寧縣公安局對原告認定的違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請求法院予以維持處罰決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於原告代理人指控的新發派出所在出警、傳喚、檢查、實施強制措施、詢問等全過程均由無執法主體資格的輔警獨立完成的事實,威寧縣公安局代理人之一、新發派出所所長、書面署名的辦案民警之一有異議並表述:當天出警到現場的四名工作人員確實是輔警,但後面的辦案過程是有民警參與。

就威寧縣公安局代理人之一提出的異議,原告代理人當庭要求被告威寧縣公安局,向法庭提供7月6日新發派出所辦理原告案件執法視頻裏面工作人員的人民警察證,或者相關公職人員編制文件。

決定書認定原告抓傷村警手臂,鄉村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受訪者供圖)

針對此案中家屬質疑輔警是否具有執法主體資格?貴州天合律師事務所黃雪剛律師在接受採訪時告訴二三里資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聘並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文職、輔警兩類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

警方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清單和證明目的登記表,原告在庭審過程中質疑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新發派出所的決定拘留審批表。(受訪者供圖)

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單獨執法,也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同時意見還明確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從事案(事)件現場勘查、偵查取證、技術鑑定、執行強制措施、審訊或獨立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爲。

當天庭審結束後合議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此案的判決結果以及後續事宜的進展,二三里資訊將繼續跟蹤報道!

(二三里編輯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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