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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描述

11月21日报道,海南发生一起令人无语的事情,一女子骑电车路过切糕摊时,听到摊主买切糕,很想吃,摊主看出来了,对一女子说要不要来点,询问了价格,摊主说32元一斤,女子心动了,最后付钱的时候却变成32元一两,该女子十分生气直接表示自己不想买了,但是摊主霸气回应说:不行,你不能不要,你说要多少钱的,我就给你切多少钱,该女子对这位摊主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表示非常愤怒,面对女子的愤怒,摊主为了让他立马付钱,甚至假装碰瓷,最终该女子无奈还是将切糕买下。

今天早上打开今日头条,搜索了相关的新闻,类似天价切糕不是一次两次了,很早就有了,没想到现在重出江湖。

无论是天价切糕还是天价什么物品,还是摊主强卖,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些事件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呢?我们娓娓道来。

二、案件分析

1、二者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摊主和女子是买卖合同关系

2、合同是否成立呢?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双方的买卖合同是不成立的,为什么不成立,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

(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摊主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属于不真实的欺诈行为,从《合同法》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来看,这个合同是不成立的,那么作为消费者是可以拒绝购买切糕的。

3、摊主犯什么法呢?

很多网友首先第一个反应就是敲诈勒索罪,要回答是否有这个罪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图片仅供参考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本案中摊主是否是敲诈勒索罪呢?看看刑法是如何确定立案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简单理解就是立案的标准是2000元以上,才能够上敲诈勒索罪。如果敲诈勒索的金额在2千-5千元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图片仅供参考

摊主金额敲诈的金额过小,无法立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法律2分钟建议

对于消费者我们尽量去正规的商场以及正规的经营场所购买物品,切糕案件已经发生了多次,摊主的确犯法了,但是作为我们上班族而言,浪费了时间以及影响了心情,即使最后摊主给你返还钱了,但是在维权的路上浪费了时间,时间就是金钱,你们觉得呢?

对此,各位网友,你们是怎么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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