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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描述

11月21日報道,海南發生一起令人無語的事情,一女子騎電車路過切糕攤時,聽到攤主買切糕,很想喫,攤主看出來了,對一女子說要不要來點,詢問了價格,攤主說32元一斤,女子心動了,最後付錢的時候卻變成32元一兩,該女子十分生氣直接表示自己不想買了,但是攤主霸氣回應說:不行,你不能不要,你說要多少錢的,我就給你切多少錢,該女子對這位攤主這種強買強賣的行爲表示非常憤怒,面對女子的憤怒,攤主爲了讓他立馬付錢,甚至假裝碰瓷,最終該女子無奈還是將切糕買下。

今天早上打開今日頭條,搜索了相關的新聞,類似天價切糕不是一次兩次了,很早就有了,沒想到現在重出江湖。

無論是天價切糕還是天價什麼物品,還是攤主強賣,作爲我們普通老百姓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這些事件涉及到哪些法律關係呢?我們娓娓道來。

二、案件分析

1、二者是什麼關係呢?

首先攤主和女子是買賣合同關係

2、合同是否成立呢?

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雙方的買賣合同是不成立的,爲什麼不成立,法律依據在哪裏呢?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

(一)當事人必須在自願和真實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

(三)合同的標的和內容都必須合法

(四)必須是互爲有償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從媒體報道的情況看,攤主擅自變更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屬於不真實的欺詐行爲,從《合同法》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來看,這個合同是不成立的,那麼作爲消費者是可以拒絕購買切糕的。

3、攤主犯什麼法呢?

很多網友首先第一個反應就是敲詐勒索罪,要回答是否有這個罪名,我們首先要了解什麼是敲詐勒索罪

圖片僅供參考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爲。

那本案中攤主是否是敲詐勒索罪呢?看看刑法是如何確定立案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簡單理解就是立案的標準是2000元以上,才能夠上敲詐勒索罪。如果敲詐勒索的金額在2千-5千元以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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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主金額敲詐的金額過小,無法立案,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法律2分鐘建議

對於消費者我們儘量去正規的商場以及正規的經營場所購買物品,切糕案件已經發生了多次,攤主的確犯法了,但是作爲我們上班族而言,浪費了時間以及影響了心情,即使最後攤主給你返還錢了,但是在維權的路上浪費了時間,時間就是金錢,你們覺得呢?

對此,各位網友,你們是怎麼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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