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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美國司法部提起訴訟,指控谷歌非法壟斷。但接下來,要怎麼去證明它卻是一大難題。


谷歌曾經是一個連商業模式都未設定的小搜索引擎,如今已經發展成一個龐大的企業集團, “壟斷”這個詞都似乎不足以描述它的業務範圍。


就此而言,“谷歌”這個詞甚至都不夠用了——這家搜索引擎及其附屬的廣告業務,現在只是規模更大、價值上萬億美元的Alphabet帝國的一部分。


然而,這也讓谷歌是否以及如何構成非法壟斷的問題變得複雜起來。它在互聯網搜索領域的主導地位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嗎?這個問題是否源於谷歌業務的廣泛度?


它涵蓋搜索、在線廣告、在線視頻、移動操作系統、雲服務、智能家居設備等等。問題是否源於這些業務種類之間的相互作用,就像谷歌在一個領域利用其市場力量促進另一個領域那樣?


或者這裏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壟斷問題?大多數用戶之所以選擇了谷歌的產品,而不是其競爭對手的產品,是因爲能獲得無需金錢成本的服務福利。


因爲這些潛在的複雜性,美國司法部的訴訟試圖儘可能直截了當地回答這個問題。正如其相對清晰的64頁起訴書中指出的那樣(https://www.justice.gov/opa/press-release/file/1328941/download),問題的關鍵在於是谷歌在互聯網搜索和廣告業務方面的主導地位,特別是它爲了鞏固這種主導地位所採取的行動。


因爲這意味着消費者和廣告商雙方的選擇都減少了,而且扼殺了可能出現的創新,這些創新可能會帶來新的在線搜索方法和商業模式。


爲了更好地理解司法部指控的內容和它必須證明的事情,以及這個案件可能的決定因素,筆者與三位頂尖的反壟斷專家進行了交談,其中兩人同意公開發言。(第三位只在幕後發言,因爲他還參與了另一起針對谷歌的案件。)


這些專家告訴筆者,在許多人——包括美國衆議院反壟斷小組委員會——呼籲對反壟斷法和政策進行重大反思的時候,司法部的案子還是基於現有法律,並在很大程度上(儘管不是全部)遵循既定的解釋。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被定義爲一種類似於美國訴微軟2.0的案件,焦點集中在谷歌的業務和行爲方面,這非常類似於1998年微軟因濫用其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領域的主導地位而陷入麻煩的那些方面。


“這肯定是司法部有意地在反思微軟的決定,這是最近備受矚目的壟斷案件,”邁阿密大學法學教授約翰·紐曼(John Newman)說道。紐曼的工作重點是數字平臺的監管,曾在司法部反壟斷部門工作。“微軟案件潛在的事實與谷歌案非常相似,至少司法部是這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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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稱,谷歌建立並鞏固了自己在搜索領域的主導地位,部分原因是它與蘋果公司達成了一項協議,使谷歌成爲其Safari瀏覽器及其它瀏覽器的默認搜索引擎。(例如,蘋果在2017年將Siri的默認搜索引擎從必應改爲谷歌。)


雖然兩家公司對此保密,但訴狀中提到,谷歌每年向蘋果支付約100億美元,相當於蘋果年度利潤的15%到20%。作爲回報,谷歌一半的搜索流量都來自蘋果設備。


在運行谷歌自己的Android操作系統的設備上,谷歌的軟件也享有優先地位。例如,Android手機通常預裝了谷歌Chrome瀏覽器。Galaxy設備在安卓操作系統上運行自定義界面,三星的網絡瀏覽器也默認爲谷歌,不過用戶也可以切換成DuckDuckGo和Bing等代替。


這一切讓人回憶起微軟是如何將自己的Internet Explorer瀏覽器作爲Windows操作系統的默認瀏覽器,擊敗Netscape等競爭對手的。


關於谷歌多種多樣的業務種類,它如何從每條業務線蒐集到數據再反饋給其他業務線,以及信息、影響力和人工智能能力在一個公司裏的絕對集中,還有更多理論上看很有趣的反壟斷爭論。


其中一些已經在某些地方發聲了,包括在衆議院反壟斷小組委員會的民主黨工作人員報告中(甚至在共和黨的回應中)。司法部的訴訟在很大程度上避開了它們。


範德比爾特大學反壟斷法教授麗貝卡阿倫斯沃思(RebeccaAllensworth)表示,從司法部的角度來看,這很有道理。


她告訴筆者:“這是非常縝密的和戰略性的,我認爲很明智。這是最有力、最接近微軟的案例。他們真的想把這個實踐到微軟的案件中,因爲這被視爲政府的一次巨大成功。”


然而,這種成功伴隨着一箇中止訴訟的申請。雖然法院裁定微軟確實進行了非法壟斷,但下級法院拆分該公司的決定在上訴中被推翻,司法部最終做出了更爲溫和的讓步,比如要求Windows必須與非微軟軟件彼此協作。


在對谷歌的訴訟中,美國司法部可能會辯稱,需要採取更強有力的“結構性補救措施”(可能包括部分解體),以抑制谷歌的市場影響力。


這需要說服法院:谷歌不僅是在反競爭,而且它的行爲還在造成持續的、顯而易見的傷害,不僅是對於競爭者,而且還對消費者有害。


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俄亥俄州訴美國運通(Ohio v. AmericanExpress)一項有爭議的裁決中發現,這家信用卡公司的做法對商家有害,但並未違反反壟斷法,因爲它們有利於消費者。


這一裁決被視爲針對科技平臺的反壟斷案件的不祥之兆。科技平臺也在“雙面”市場中運作,一面是廣告商,一面是消費者。那項裁決是否適用於本案是一個開放性問題。


毫無疑問,谷歌會說他們的產品對消費者是免費的,而且確實比競爭對手更受歡迎。該公司在週二對訴訟的公開回應中傳達了這條防守證詞。“這起訴訟對消費者毫無幫助,”該公司寫道。“相反,它會人爲地支持低質量的搜索替代品,提高手機的價格,使人們更難獲得他們想要使用的搜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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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德比爾特大學的法學教授Allensworth說,這些爭論很可能會引起外行人的共鳴——或許還會引起法官的共鳴,儘管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但在技術方面,可能也是個外行。


但她表示,谷歌是否優於必應和DuckDuckGo等現有競爭對手並不是關鍵。問題在於,“谷歌是否在利用其市場力量阻止更好的產品被開發?”


邁阿密法學教授紐曼說,在這方面,谷歌案也將依賴於微軟的先例。典型的現代反壟斷案件要求原告表明對消費者的直接傷害,通常是以價格上漲或產量下降的形式,而微軟的案件卻圍繞着對創新的傷害,這種傷害可能更難量化。


一個不同之處在於,微軟將InternetExplorer瀏覽器與Windows系統捆綁在一起,無疑削弱了網絡瀏覽領域的優秀競爭對手。在這個新興市場中,微軟還沒有佔據主導地位,而搜索卻一直是谷歌的核心業務。


谷歌案中的一個轉折可能是,美國司法部也許會嘗試辯稱,消費者確實爲谷歌搜索“付費”,不是以金錢的形式,而是以他們的關注和數據的形式。紐曼說,這一觀點在反壟斷學者中獲得了一些支持,但很大程度上仍未在法庭得到驗證。


阿倫斯沃斯和紐曼一致認爲,美國司法部很有可能認定谷歌擁有壟斷權力。更棘手的問題可能是要證明這對競爭和消費者造成了損害。


谷歌上次面臨美國反壟斷調查,重點是關注其如何將搜索結果偏向於自己的產品和服務,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認同了谷歌的說法,即這種安排旨在幫助用戶,而不僅僅是傷害競爭對手。(儘管該公司的員工也建議提起訴訟。)


Allensworth說,法院的關鍵問題將是:“對於獨家經銷合同和其他被政府稱爲‘不良’的行爲,是否有合理的商業理由?這些做法是爲了打造一個對用戶(和廣告商)更好用的搜索引擎,還是爲了限制競爭對手以及潛在的競爭對手?”


Allensworth說她相信谷歌的行爲,就像微軟的一樣,“不僅僅是改善消費者的體驗,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設計得爲了預先阻止競爭。”換句話說,她認爲谷歌違反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但她又補充道,“這將是一場大戰,谷歌也有站得住腳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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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曼也認爲,司法部打贏這場官司的可能性很大,但說服法院採取比針對微軟更嚴厲的措施會很難。對他來說,“微軟的教訓是,如果真的想改變一個市場的結構,如果沒有結構性的補救措施,是很難做到的”。法官是否會以同樣的方式看待這件事,他說,“風險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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