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人不符合报考条件却审查通过,赣州一公职人员受贿被判刑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赣州一负责人事考试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372名不符合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通过资格审查,受贿达2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何某负责全市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期间,利用其审核账号将刘某(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提供的228名不符合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通过资格审查,先后3次在刘某车上收取刘某送的现金共20万元人民币。

2017年至2019年,何某利用其审核账号将李某(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提供的144名不符合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通过资格审查,先后5次在何某楼下共收受李某现金6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何某将收受的26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和生活开支,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赃款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起诉前已退清所得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社会的程度,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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