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

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開業的指定醫療機構使用臨牀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藥品,由國家藥監局批准改爲由國務院授權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

到2022年,基本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醫療機構使用港澳上市藥品醫療器械的體制機制,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定醫療機構基本具備爲港澳提供高水平的醫療用藥用械條件;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與港澳地區藥品醫療器械研發、生產、流通和使用的“軟聯通”機制,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醫藥產業融合發展,積極穩妥開展港澳外用中成藥審評審批、港澳藥品醫療器械在大灣區內地生產等試點工作;建立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技術支撐機構,促進粵港澳大灣區醫藥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憑藉粵港澳大灣區的國際化區位優勢,推進中醫藥標準化、現代化、國際化。

到2035年,建立完善的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協調機制,爲港澳和大灣區內地居民提供便利的藥品醫療器械產品及服務;打造粵港澳大灣區醫藥產業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實現粵港澳大灣區醫藥產業深度融合和藥品醫療器械生產製造產業升級,建成全國醫藥產業創新發展示範區和宜居宜業宜遊的國際一流灣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