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11月25日訊(通訊員 宋薇 記者 陳詠)25日,高郵法院聯合司法局召開一站式多元解紛及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新聞發佈會。記者從會上獲悉,該院一站式多元解紛與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目前已基本完成。

新聞發佈會會場

據介紹,高郵法院在全省率先推行“微解紛”平臺應用,訴前調解案件均先在“微解紛”平臺登記後發送給調解員調解,調解不成再依法轉入訴訟程序。到目前,院“微解紛”平臺登記案件2835件,位列全省第五。調解員利用“微解紛”平臺網絡視頻在線調解,成功化解糾紛。平臺支持在線提交司法確認申請,線上申請率67%,糾紛化解便捷高效,調解效率大大提高。

記者瞭解到,該院打造物業糾紛非訴調解品牌。2017年與市物業協會專門設立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室,有針對性地梳理各大物業公司出現的矛盾糾紛,逐案溝通調解,爲業主和物業公司提供一站式糾紛解決方案。今年6月,聯動市物業協會,制定了物業調解工作規範,加強指導調解工作的職能。幾年來,訴前調解成功解決物業糾紛2680件,調解成功率達80%以上,所調解成功的案件95%以上均爲當庭履行。

當日,該院發佈訴前調解典型案例。小區業主周某的房屋發生牆體開裂、屋頂漏水現象,因物業公司未修理,周某以蒙受損失爲由拒交物業服務費。高郵法院物業調解工作室對該糾紛進行了調解。

該案由於物業公司與業主間的矛盾較爲激烈,調解工作開展得並不順利。調解員瞭解雙方訴求後,發現問題的癥結在於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維修義務。法院認爲,如果房屋在國家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建設單位(開發商)承擔維修義務;在房屋保質期滿後,房屋專有部分由業主或侵權人承擔維修義務;房屋樓頂等小區共有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由物業公司承擔維修義務,物業公司可動用小區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針對本案業主專有部分房屋質量出現問題,物業公司應負有協調和應急處理責任,但分屬另一法律關係。本案中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多次向雙方講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向業主周某詳細講解其維權的合法路徑。最終,周某當場支付了拖欠近7年的物業費1.1萬元,物業公司主動放棄追索違約金的主張。

法官認爲,本案中,業主周某拒交7年物業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也長達近7年。調解人員及時同業主與物業公司進行交流,着重以鈍化雙方矛盾爲基礎,注重“情理法”並用,特別是在講明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分析客觀道理,最終讓雙方握手言和。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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