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1說案|集資12億虧3.8億 僞造金融辦文件穩客戶,主犯判刑12年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大專文化的揚州鼎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鼎耀”)、江蘇鼎耀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鼎耀”)法定代表人吳勝通過召開酒會、手機APP等線上線下方式近3年間非法集資超過12億元,因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判決書顯示,2016年5月以來,吳勝等人以江蘇鼎耀等多家公司名義先後在江蘇、安徽等11個省、自治區設立36家分公司,誘使他人投資,並承諾還本付息,年化收益率爲10%至13%不等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集資參與人4087名,其中虧損人員2349人,尚有本金近3.8億元未歸還。

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爲取得投資人信任,吳勝還僞造了不動產權證、他項權證、借款合同以及三份金融辦文件;且以中央金融督察組檢查爲由搪塞分公司的兌付異常情況。

集資參與人4087名

判決書顯示,2016年5月份以來,吳勝先後在揚州市廣陵區文昌路2號環球金融城、揚州市邗江區翠柳苑現代廣場等地租賃辦公場所,招聘封某文、陶某忠、吳某、王某乙等人爲工作人員,設立或實際控制揚州鼎耀、江蘇鼎耀等,並以江蘇鼎耀名義先後在江蘇、安徽等11個省、自治區設立36家分公司。

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吳勝隱瞞揚州鼎耀、江蘇鼎耀等均無正當經營活動的真相,虛構募集資金用於揚州天升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升隆”)發放貸款的事實,通過召開酒會、推介會、口口相傳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還本付息,以線上、線下方式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

具體模式爲:集資參與人根據投資期限長短不同,選擇江蘇鼎耀推出的4種理財產品,分別爲“單季盈”(投資期限3個月,年化收益10%,到期還本付息)、“雙季豐”(投資期限6個月,年化收益11%,到期還本付息)、“鼎耀寶A”(投資期限12個月,年化收益12%,每月付息,到期還本)、“鼎耀寶B”(投資期限12個月,年化收益13%,到期還本付息)。

集資參與人選擇線下投資的,與分公司業務員簽訂投資合同,並通過POS機刷卡或直接轉賬方式支付投資款;集資參與人選擇線上投資的,簽訂合同、支付投資款、收取到期本息等均在江蘇鼎耀的“鼎耀聚財”APP上進行,江蘇鼎耀將到期本息匯入集資參與人指定賬戶。

判決書顯示,揚州鼎耀、江蘇鼎耀及其關聯公司吸收資金主要用於支付集資參與人利息、公司職工工資、業務人員高額提成、業務支出及被告人吳勝個人揮霍,並未用於天升隆發放貸款,也無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截至今年4月15日,涉案公司非吸業務共涉及36個分公司,投資者4087名,總集資金額超過12億元;虧損人員2349人,該部分人員集資金額近8.8億元,已兌付金額近5億元,集資虧損金額3.8億元。案發後,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吳勝OMEGA手錶1只、白色手鐲100個、現金85675元。

僞造三份金融辦文件

判決書顯示,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吳勝曾指使他人僞造公司正常營業假象、“債權匹配”、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房產抵押合同等文件,以及抵押車輛存放場所供集資參與人蔘觀。

據吳勝供述,爲獲取投資者信任,讓投資款有“出口”,2017年5、6月,其從鞠某處過戶了天升隆,僱傭了吳某、王某乙等人辦公,製造天升隆正常營業的假象;帶客戶到天升隆去參觀,由王某乙宣講公司開展放貸業務的情況,吳某把一些不動產權證、他項權證等拿給客戶看。不過,這些證件是其通過他人僞造的,僞造這些材料是爲了穩住客戶,隱瞞公司資金出問題的情況。

而所謂“債權匹配”,具體做法是公司運營部負責人彭某定期告訴其投資者數額,其讓吳某僞造借款合同、不動產證,再由吳某將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合同、不動產證一起交給彭某,彭某將投資者的投資款匹配到這些僞造的借款人頭上。但這些“債權匹配”都是虛假的,目的是讓投資者放心投資。

值得一提的是,吳勝還曾僞造過三份金融辦文件,均是其聯繫辦證小廣告上的人員辦理的,目的是爲穩住客戶。

2017年4月,江蘇鼎耀以揚州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名義僞造《關於同意江蘇鼎耀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備案的通知》,謊稱市金融辦已原則上同意鼎耀信息公司備案,並向集資參與人出示以獲取信任;2019年5月,在江蘇鼎耀出現兌付危機後,吳勝以金融辦的名義僞造《通知》《保證金確認回函》兩份公文,謊稱江蘇鼎耀已按照金融辦要求繳納2000萬元保證金至專項賬戶。

一位證人朱某甲還證言,2019年4月26日,江蘇鼎耀兌付異常,其團隊未兌付資金大概有1400多萬元,吳勝告訴其因中央金融督察組檢查暫停兌付。

認定集資詐騙近3.8億元

判決書顯示,天業會計師事務所揚州分所對上述非法集資案件出局了兩份專項報告及說明。其中一份專項報告認定,該案件總集資金額1222051432元,集資參與人中虧損人員總集資金額884816235元,已兌付金額504589918.02元,集資虧損金額380226316.98元,公訴機關據此當庭將指控的被告人吳勝的集資詐騙金額變更爲380226316.98元,被告人吳勝及其辯護人對此不持異議。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根據集資參與人中虧損人員的集資總額,扣除已兌付金額,從而認定集資參與人的虧損金額,這一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並據此認定被告人吳勝的集資詐騙金額爲380226316.98元。

判決書還顯示,吳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吳勝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吳勝親屬代爲退出部分贓款,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採納。

法院最後判決:吳勝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處理後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發還集資參與人。

(作者:李願,實習生郝寧)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