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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轉發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穩妥推進高考制度改革,切實解決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問題,辦人民滿意教育,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來人員隨遷子女是指非我省戶籍或高考報名截止前戶籍遷入我省的各類在黔就業人員子女。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建立教育、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分工負責和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切實做好各職能內相關工作。

教育部門要健全、完善學籍管理制度,學籍管理按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籍隨人走”,嚴防“高考移民”。招生考試部門要做好招生計劃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外來人員隨遷子女的教育納入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及時對教育部門提供的外來人員及其隨遷子女居住證進行查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完善社會保險政策,及時提供外來人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信息。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的限制:

(一)考生有我省小學、初中、高中階段完整學籍並在學籍所在學校連續實際就讀12年,同時在我省小學、初中和高中學校畢業。

(二)考生有我省高中階段完整學籍並在學籍所在學校連續實際就讀3年,同時在我省高中學校畢業。其父親(或母親)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並按規定在我省連續居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靈活就業人員)3年(居住證和參保時間的計算從考生高一年級秋季學期入學起,至高三年級畢業止)。

(三)考生戶籍在高考報名截止前遷入我省6年,有我省初中、高中階段完整學籍並在學籍所在學校連續實際就讀6年,同時在我省初中和高中學校畢業。

(四)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戶籍在高考報名截止前遷入我省,考生有我省高中階段完整學籍並在學籍所在學校連續實際就讀3年,同時在我省高中學校畢業。

(五)考生父親(或母親)系駐黔部隊現役軍人或安置在我省的退役軍人,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戶籍在高考報名截止前遷入我省,考生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並在學籍所在學校連續實際就讀1年,同時在我省高中學校畢業。

(六)考生父親(或母親)系經我省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按組織程序調入或錄(聘)用到我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考生戶籍在高考報名截止前遷入我省,考生有我省高中階段2年學籍並在學籍所在學校連續實際就讀2年,同時在我省高中學校畢業。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報考條件的考生,報名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高中畢業證書(應屆考生由所在學校出具畢業證明)。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貴州省居住證(含連續三年的辦證情況)、連續3年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靈活就業人員)在黔參保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高中畢業證書(應屆考生由所在學校出具畢業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需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高中畢業證書(應屆考生由所在學校出具畢業證明)。

(四)符合第四條第四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及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高中畢業證書(應屆考生由所在學校出具畢業證明)。

(五)符合第四條第五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親(或母親)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現役軍人證明或退役軍人證明、單位接收函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貴州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辦理表,高中畢業證書(應屆考生由所在學校出具畢業證明)。

(六)符合第四條第六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親(或母親)工作調動或錄(聘)用文件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貴州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辦理表,高中畢業證書(應屆考生由所在學校出具畢業證明)。

第六條

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報考條件的考生,可以在我省報考高職專科學校。

第三章 審覈監督

第七條

《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是審查情況的重要依據,考生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如實填寫各項信息,並對填寫內容負責。

第八條

考生的實際就讀情況審查由其就讀學校負責,班主任、校長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九條

考生的學籍審查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籍審查人簽字並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

第十條

考生的戶籍及居住證的審查由公安派出所負責。

第十一條

考生父親(或母親)的參保繳費明細,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

第十二條

縣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對考生提交的證明材料原件進行審查,認真做好登記、編號、彙總和造冊,並將審查材料複印件報送市(州)招生考試機構,報送的審查材料複印件要註明“原件已審”,經審查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市(州)招生考試機構在高考報名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本轄區考生名冊(含光盤)、《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及審查材料複印件報送省招生考試院。

第十四條

省招生考試院對考生報考資格作出審查結論,並書面通知考生所屬市(州)招生考試機構。

第四章 公示及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考生資格審查實行公示制度。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考生就讀學校在上報考生有關信息前,須將考生信息在公示欄(網站)和所在班級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須包括考生姓名、性別、考生號、居民身份證號前6位、應(往)屆生、報名所在地、就讀中學及班級、科類、審查結論。

省招生考試院審查反饋的信息,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考生就讀學校須保留至當年8月底。省招生考試院須保留至當年年底。

第十六條

公示期間,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考生就讀學校要設置舉報箱(電子郵箱),公佈舉報電話,認真做好羣衆來信來訪和政策諮詢工作。對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覈實,並將調查覈實情況及時報送省招生考試院。

第十七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爲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學籍、戶籍等個人信息,僞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等,騙取報考資格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其他弄虛作假行爲的。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其他人員及有關單位在報考各環節有違紀違規行爲的,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技工)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考生參加普通高考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高考移民是指利用我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高考政策,通過非正常學籍遷移、空掛學籍、提供虛假學籍證明材料等手段獲取高考資格的行爲。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商有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含)高考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63號)同時廢止。

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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