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启动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申报。

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申报2020年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治疗性医院制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自11月18日至11月30日,启动治疗性医院制剂(以下简称“医院制剂”)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申报工作。

《通知》明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要具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医院制剂批文、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制剂单位能够充分保证供应的。

《通知》明确,医院制剂申请确定程序。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配制证明文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将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可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加盖申请医疗机构公章的相应材料。

《通知》强调,省医疗保障局将根据海南省医保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组织专家对原已纳入各地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新增的医院制剂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院制剂名单。

医院制剂确定后,《通知》明确,省医疗保障局将予以备案,统一编码后维护进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未经备案核准的医院制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每年9月份自行申报。

《通知》指出,以下医院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医院制剂;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医院制剂;

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已有同类产品可以替代,非临床必需的;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制成的单味药制剂;

国家、省级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其它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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