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工作,構成事實“返聘”,員工領取的是勞務費,並非工資。此時,單位可以不繳社保,但要求員工退還已領取勞務費,肯定是不合理的。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員工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即終止了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員工一旦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單位的勞動合同便自動終止,勞動關係也自動解除。

一般情況下,企業需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之前2~3個月,安排專人到社保部門覈查檔案、辦理退休手續纔行。

如果因爲工作失誤,達到退休年齡,卻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此時,多繳納的社保,是無法退回的,而單位與員工雙方的關係,也由勞動關係,轉變成爲勞務關係。

換句話來說,超過退休年齡,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退休返聘),員工領取的是勞務費,而不是工資

因此,只要工作一天,員工付出了勞動,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務費。這是一種單純的勞務關係,與是否享受了養老待遇無關,也不存在重複領取的問題。

此時,該怎麼辦

遇到這種問題,可用以下幾種方式來處理:

與單位保持溝通,先按流程辦理退休手續,確保可正常享受有關的養老待遇。如果有返聘的需求,可與單位補籤勞務合同,明確報酬、福利等,然後按合同執行即可。至於說,補籤勞務合同之前領取的勞務費,理論上是不用退還的。但考慮到以後和單位還有交集、還需與有關人員打交道,出於人情的需要,退還部分也是也已的。萬一單位強詞奪理,不補籤勞務合同、拒絕配合辦理退休手續,且堅持要追回勞務費,那麼就直接到勞動部門投訴吧,沒啥可留情面的!

總之一句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彼此之間的勞動關係就自動解除了,此時領取的每一分錢,都是員工勞動合法所得。是否退還、如何退還,主動權掌握在員工手中,而不是單位說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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