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

我公司一名員工首次勞動合同於2020年9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後,員工繼續在崗工作,公司也正常爲其辦理10月份社會保險、公積金繳納手續,但是因爲公司操作問題,沒有在原合同到期之前及時與該員工續簽新的書面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後,人事催其續簽合同時,員工經常推諉,並私下說這種情況公司要支付補償金給他。這種情況下公司該怎麼辦?

讀法

公司應當及時以書面或其他可證明的方式通知員工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員工拒絕或不配合的,公司應終止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此時,如果雙方事實勞動關係存續時間未滿1個月的,公司無需向員工支付補償金;如事實勞動關係存續超過1個月的,公司則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對於本條,一般認爲對於首次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維持事實勞動關係但未及時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樣適用,意味着,公司無論是首次用工時的簽訂書面合同,還是首次合同到期後的續簽,公司都有1個月的緩衝期,即在緩衝期之內,公司沒有簽署或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也無需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意味着,在1個月的緩衝期之內,員工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可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依據該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一旦超過這1個月緩衝期,根據上述規定,即便系員工不簽署或續簽,那麼公司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雙倍工資。

支招

實踐中,即存在因爲公司工作人員工作疏忽造成的書面勞動合同沒有及時簽署,也存在一些勞動者故意不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進而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不良現象,但作爲用工管理一方,公司無疑對勞動合同的簽署與管理承擔更大的責任,因此,我們建議:

1、公司應當對勞動合同簽署、期限及續簽工作加強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預防與杜絕工作疏忽;

2、對於那些因勞動者拒絕/故意不與公司簽署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應積極舉證加以證明。越來越多的案例表明,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沒有及時簽署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論點

《勞動合同法》規定二倍工資差額具有懲罰性賠償的性質,其立法本意更多希望通過對公司不簽署勞動合同的處罰,來提升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以達到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目的。如果是因爲員工原因,如推諉、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無需適用該罰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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