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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来咨询:“自己受朋友之托,成为了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现在经营不善,自己怕公司出问题,但这位领导朋友一拖再拖,怎么也不去变更登记,我该怎么办?”

小律认为,

首先,这位朋友的担忧是正确的,借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巨大,比较直观的便是公司欠债还不上,被法院执行,法定代表人将被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那么,这位朋友应当如何从法律途径卸任法定代表人呢?

或者说怎么样变更法定代表人?

以下这个判决将对我们有所启迪:

(2019)沪0104民初8503号

法院认为

原告既非公司的股东,亦非公司的员工,除了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签过字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原告亦未从公司领取任何报酬。此外,在法律关系上,原告与公司之间系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曾向公司及其股东寄送律师函,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与其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但未果。原告有权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因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涉诉案件中被限制高消费,在实际上已经因为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严重影响到其个人信誉、生活及工作。本院考虑到原告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小律说法:

公司对外开展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即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正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案中,原告系公司员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显然背离了《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所以,以后碰到这样的情况,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自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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